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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他人身份证开户存60万被对方据为己有

发布时间:2010/4/16 点击:335 字体大小: 返回
 
  2010-04-16 07:59  深圳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讯 青山李女士发现身份证复印件被人利用开办了一张银行卡存进60万元巨款后,立即持身份证将该银行卡挂失并更改密码成为60万元的新主人。原主人索要未果后以其不当得利告上法庭。昨悉,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这笔巨款。
  今年55岁的蔡先生诉称:2005年9月,其用李女士身份证复印件在招商银行东湖支行开立银行卡,户名为李女士,取款密码由自己设定,向该银行卡存入56.5万元人民币及8000美元。又使用该银行卡开通了网上基金交易,用卡内人民币存款买入基金56.5万份。2007年下半年,李女士得知后办理了挂失手续。并换发了户名及卡号完全一致的新银行卡,重新设置了新密码。2008年10月,他多次与李女士协商要求索还卡内财产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银行卡及卡内财产物归原主。
  被告李女士辩称:没有侵害蔡先生财产权的故意,一切都因盗用其身份证所致。
  经东湖开发区法院审理查明:蔡先生系市民李某姐夫。2005年,李某为帮其妹妹完成存款任务,利用朋友李女士曾经存放于其手中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东湖支行开了一张银联借记卡交与蔡先生使用。2007年8月,李女士得知银行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同时重新设置了新密码。2008年10月,蔡先生发现后,多次要求李女士恢复他对存有60万元的银行卡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但遭到拒绝。
  法院认为,该银行卡上所记载的各项财产应归属于原告。当被告李女士采取挂失和更改密码的方式将该银行卡上的各项财产由自己实际控制,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应将银联卡上的资金、利息及其他权益返还。但因是原告蔡先生私下以被告李女士名义开设银行卡并使用,故蔡先生应承担全部诉讼产生的费用2.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