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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男与内地女争儿女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0/4/13 点击:347 字体大小: 返回

深圳新闻网讯 5年前,香港居民区先生与内地居民邓女士非婚生育两个孩子。后两人关系破裂,并诉上法庭,争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女子结识港男非婚生育

一审法院查明,2001年,34岁的区先生与18岁的邓女士两人相识。2004年,他们在香港先是非婚生下儿子阿轩(化名),3年后又生下女儿阿恩(化名),两个小孩取得香港户籍。区先生在香港有家庭,阿轩、阿恩一直跟随母亲生活。

区先生诉称,邓女士与他认识前在某酒楼任职,月薪仅1000元左右。两人认识后,邓女士怀孕后没有再出去工作。他每月给邓女士1万元左右的生活费。为了使邓女士和孩子有安稳的居所,在阿轩出生前,他代邓女士按揭购买了位于福田区的一套房产,还聘请了保姆。他还将自己名下的位于福田区的一处房产交邓女士出租获益。此外,他还给邓女士15万元左右由其购买股票。虽然邓女士拥有上述财产,但家庭生活开支仍由他另行负担。

争抚养权闹上法庭

2008年12月底,邓女士将两个小孩交给其乡下的母亲抚养照顾,这让区先生很不满。他认为,邓女士不尽母亲责任,而邓女士母亲因接受教育有限,缺乏正确教育小孩应有的文化知识。小孩较差的生活、成长环境让他这个父亲辛酸。而他自己有良好的文化水平及工作能力,其曾从事幼师工作的母亲也愿意帮他照顾教育小孩。2009年,他将邓女士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能够判令两个小孩由其抚养,由邓女士一次性支付两小孩抚养费32万余元。

邓女士一审时辩称,她是单身母亲,有房产及固定收入,可以全力照顾两孩子。两小孩与其共同生活,双方感情深厚,若分开会对两小孩的成长造成影响。区先生在香港另有家庭,在其家庭对孩子成长不利。且区先生现在处于无业状态,其母亲也年事已高,无能力照顾小孩。所以,两个孩子应当与她一起生活。

一审判决子随母女随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阿轩、阿恩是区先生、邓女士双方的共同子女,双方均有抚养能力。故两非婚生子女应由两人各自抚养一个,双方应当负担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各自承担。法院一审判决,儿子阿轩由邓女士抚养,女儿阿恩由区先生抚养,双方各自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邓女士对此判决不满,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两小孩都归其抚养。邓女士昨日参加庭审,而区先生未出庭,由其代理律师代其参加庭审。邓女士重申其在一审时所述理由,另外提出,当年区先生隐瞒了在香港已有家庭的事实,她才决定生下孩子。所以,她不敢指望区先生能教育好孩子。区先生的代理律师对区先生瞒婚的说法予以否认,认为应维持一审判决。该律师称,区先生与妻子没有女儿,他们希望能够抚养女儿阿恩。

法庭上,法官征求双方意见,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邓女士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法官遂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