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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保险纠纷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0/4/13 点击:460 字体大小: 返回

●保险公司:投保人隐瞒病史,且病情严重程度没有达到规定的赔付标准

●投保人:投保时已如实告知,但保险业务员故意不填写

深圳新闻网讯 商业保险走进了千家万户,而因此引发的保险纠纷也日益常见。昨天,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了一起较典型的案件:一位沈女士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后不到1年,就被医院确诊为红斑狼疮,她找到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认为她有隐瞒病史的情节,且病情的严重程度没有达到规定的赔付标准,而沈女士则称她投保时已告诉过业务员自己之前患有过敏性紫癜,但业务员故意没有填写。

买保险时隐瞒病史?

2008年6月初,沈女士经保险业务员刘某介绍,购买了一份人身和重大疾病保险。沈女士称,在填写保单时,刘某主动帮她填好保单,然后让她签名,沈女士称自己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根本没有细看保险合同,就按刘某的指点在保单上签了名。

2009年1月沈女士怀孕,同年4月身体发生了异常情况,全身浮肿,后到医院检查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进行了住院治疗。此后,沈女士因病停止工作,日常需要支付巨大的治疗费及营养费,其老公为了照顾她也放弃了工作。

“这时,已从保险公司离职的刘某提醒我,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沈女士看到了希望,马上收集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谁知保险公司对我提供的索赔材料百般挑剔,最终出具拒绝理赔、解除合同通知书,只退回1700余元的已交保费。”

不久前,沈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理赔保险款20万元。

一审时,保险公司称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沈女士在投保前有既往病史,沈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同时沈女士申请理赔的确诊疾病根本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沈女士则称,投保时她将自己之前患有过敏性紫癜一事告诉了业务员刘某,但刘某称没关系,是刘某故意没有填写。

一审认定保险公司赔付

去年11月,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沈女士赔偿金10万元。一审认为,沈女士患过敏性紫癜,后来被确诊为患红斑狼疮,但没有医学文献认为过敏性紫癜会引发红斑狼疮,因此,沈女士投保前患有过敏性紫癜,不影响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公司不能借此拒赔。

沈女士的疾病是否构成保险约定的重大疾病也是焦点。涉案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为“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而沈女士所患的红斑狼疮,合同条款设定赔付标准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肾功能损害确诊”,同时设定了一系列严重条件。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所设定的重疾险条款内容涉及专业的医学知识,一般公众对条款的内容难以理解,对其法律后果也不了解,且设定的重疾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业务员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业务员全面了解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并向沈女士进行了说明,因此保险公司存在过错。据此,法院认为虽然沈女士的疾病没有达到重疾险条款所列举的条件,但基于保险公司没有将该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充分向沈女士说明,保险公司存在过错,“沈女士的疾病符合重疾险所列举的疾病类型,虽没有达到合同具体条款所设定严重程度,但符合重疾险的基本定义,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赔偿金一半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昨天开庭时,保险公司仍坚持一审时的观点,认为沈女士具有隐瞒病史行为,同时沈女士患的病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保险公司认为已尽到说明义务,“沈女士在保险合同的理解条款之后也签名确认了,条款的解释采取了列举式,这些解释常人都能够理解和看懂。”

沈女士方面则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故意隐瞒病史,保险合同都是由业务员刘某填写,是刘某说没关系故意没有填写。

由于保险公司方面的代理人只获一般授权,昨天法庭没有主持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