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有人被冒名办理信用卡陷入纠纷案例,律师提醒市民莫误读“丢证免责”说法——
深圳新闻网讯 日前,公安部回应网友提问时的一则说法引来坊间热议: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人士提醒,公安部的此番解释应仅仅指刑事或治安责任。如因身份证被冒用而卷入民事纠纷、诉讼等,当事人显然无法简单地“套用”,而须提供包括报案证明、身份证申报补领等有利证据,并设法比对办理业务时的签名甚至是监控录像,以证明自己的身份证确属被冒用,方能免责。
当事人身份证被人冒用
去年2月,吴先生丢了自己的二代身份证。当时,他登报办理了遗失声明,也到派出所挂失备案,并重新办理了新证。这个月初,吴先生接到了G银行信用卡中心的电话,告知其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已经累计欠费5000多元,一直未予归还。G银行此番来电,是来催债的。“哪里来的信用卡,还刷了那么多钱,难道和那张丢失的身份证有关?”吴先生对此深感蹊跷,并于近日前往该行了解情况。
事实果然印证了当事人的猜测。吴先生发现,有人于去年10月份拿着他所丢失的那张身份证,在G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持卡消费。所登记客户资料中,除了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之外,其余的信息都不是吴先生的。因为登记信息涉假,银行在发现该卡欠费后,一度也无法联系到卡主,直到近期通过身份证号到社保局查找,才找到了吴先生本人。当天,吴先生也向银行方面详细介绍了自己丢失身份证以及补办的经过,除了出示自己的新证之外,还拿出了当日登报的那则遗失证明。对此,银行表示将进一步核实其个人资料,并核查当初的开卡环节。
“欠费风波”暂告一段落,吴先生也是稍稍松了一口气。与此同时,公安部近期在回答网民提问时也涉及到了身份证丢失的话题,这引起了他极大的兴趣。“公安部说,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有了这样的说法,是不是可以理解成这次身份证被人冒用了,我就可以免于责任了?”
“免责”说法并不“确切”
对此,法律人士提醒广大市民切莫误读。
“公安部近期有关身份证丢失话题的一些表态,应理解为相关手续已经‘简化’,即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无需像以往那样再办理专门挂失和登报声明。至于被冒用后的相关责任认定,则不能笼而统之地认为:只要是被冒用就无须担责。”采访过程中,律师这样说道。
在他看来,在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前,公安部的此番解释应仅仅指刑事或治安责任,因为公安机关是无权对民事侵权、行政赔偿等责任的承担与分配进行确认的。而一旦发生民事纠纷打起官司,法院所依据的却是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和审判程序。
证明“被冒用”才是关键
律师说,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法院一般判定责任的标准是看谁有过错,谁的过错程度更重。市民如遇到身份证丢失,应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挂失并申报丢失补领。若当事人未及时挂失或者申报丢失补领,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其管理不善及消极不作为,对损失后果的最终产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就要承担部分责任。而这种在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我国民法所明确规定的。与此同时,即便是已经及时去公安机关办理了相关手续,也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免责。至于最终能否免责,往往还是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才能确认。
“当事人吴先生还是‘幸运’的,他丢失身份证后,登报、并进行了挂失补办,虽然后来同样遇到了被冒用的情况,但在面对银行质询时,他至少能够从容地拿出有利的凭证,以证明自己的确是被冒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吴先生的解释,银行方面至少目前还是予以了认可。但实际生活当中,不同的银行也会有不同的情况,有些时候,当事人未必能够那么轻易脱身。”
在律师看来,公安部门对于身份证丢失免责的解释,绝非免死金牌,在实践中也无法保证当事人不受牵连。“向所在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也好,登报遗失也罢,这与当事人证件是否真的被冒用并不存在对等关系,充其量只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一种辅助手段。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有人谎称身份证丢失,另一边却恶意办理业务,那么,他向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的行为又该怎么看待呢?”
律师表示,很多人因为身份证被冒用,由此卷入一些纠纷甚至是诉讼,最后往往都是通过法律程序查明真实情况后,才能免于牵连。而判断冒用身份证案,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譬如相关签名笔迹是否为本人、办理业务时相关材料以及监控录像等等。
目前,有关身份证是否被冒用的问题,吴先生与当事银行仍在协商处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