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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醉驾搭车乘客也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0/4/13 点击:398 字体大小: 返回

搭醉酒朋友开的车遇车祸重伤致残,遂将其告上法庭,法院日前裁决—— 

深圳新闻网讯 搭醉驾车发生事故身受重伤,乘客将司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乘客亦需负上10%的责任。

醉驾出车祸朋友上公堂

去年4月4日是市民魏女士铭心刻骨的日子。这天早上8点,她和妹妹以及包括德国人大卫(化名)在内的另外两位朋友一起,在她本人工作的南山一家酒吧喝酒后,乘坐大卫驾驶的小车返家。途中,该车在兴隆东街越过路中白色单实线时与另一辆小车发生碰撞,车上四人皆受伤,其中在车上睡觉没有系上安全带的魏女士受重伤——颈椎、右肱骨、右尺骨骨折,上唇挫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和十级。事故发生后,南山交警认定,司机大卫醉酒驾驶,负全责。魏女士出院后,于去年11月以朋友大卫醉酒后驾车致使车祸发生为由,将他和他的妻子(车主)告上法庭,索赔合计人民币312158元。被告大卫及妻子辩称,原告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事故发生的当天凌晨,被告是应原告之约来到她工作的酒吧与她们姐妹一起喝酒。后来,他驾车送魏某两姐妹回家,途中遇车祸。经交警认定,被告属于醉酒状态,原告两姐妹对被告驾车时的醉酒状态是很清楚的。作为朋友以及一起喝酒的同伴,原告有义务对醉酒驾车的行为进行阻止。此外,坐车的时候,原告在睡觉没有系上安全带,致使颈椎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乘坐人应该系安全带,且被告驾车的目的是送原告回家,是原告受益的行为,故从公平原则应该减轻被告的责任。

判决:乘客承担10%责任

2月,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出民事判决书,裁决如下:被告大卫驾车发生车祸,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法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交警认定被告大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本案事故是在被告与原告等四人共同饮酒后驾车发生,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却仍然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其本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法应适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被告大卫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的责任。经计算赔偿费总额为276939.67元,被告承担90%赔偿责任的金额为249245.70元。判决已下达一个多月,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在采访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孟昕律师提到,大卫对裁决中的一些内容与德国法律中的不同感到疑惑。为此,他解释说:“在中国境内发生违法行为,无论国籍,当事人都要依照中国的法律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另外,孟律师表示,该案的另一个警示意义在于:作为乘客在明知司机酒后驾车的情况下应该拒绝乘车,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其本人将因其对自身安全的疏忽而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