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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例!首判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

发布时间:2010/4/13 点击:373 字体大小: 返回

深圳新闻网讯 皮某通过不法手段购买私家车主资料、贵宾VIP数据等资料,再将这些资料转卖给其他人,从中获利数千元。近日,罗湖法院判决皮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这是深圳判决的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买卖信息牟利数千

经法院调查,皮某自2009年春节开始,利用5个QQ号码,在QQ群中发布广告信息称,可提供航班信息、出入境信息、户籍资料、个人信用报告等。谢某等人看到后,向皮某表示意欲购买,皮某通过QQ群向其他人员购买到相关信息,再转卖给谢某等人,从中牟利数千元人民币。

2009年11月,公安机关将皮某抓获,缴获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电脑主机等物品。电脑主机中含有车主信息资料约6.7万人次,某通信品牌深圳VIP客户信息资料约6万人次、贵宾VIP数据客户信息资料约6.5万人次。罗湖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和“两高”在2009年10月15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判决皮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这是目前已知深圳判决的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判决慎重被告认罪

昨晚,罗湖区法院刑庭的曾庭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我印象中,这个案例应该是深圳第一例,所以我们判决时非常慎重,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我们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在量刑上是适当的,被告表示认罪,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在解释此判决的意义时,曾庭长表示近几年来,个人隐私被泄漏的现象愈演愈烈,深圳由于经济高度发达,所以个人资料被泄漏的情况也相当严重,以前对这样的现象没法定罪。直到去年《刑法修正案(七)》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这种行为有了定罪的依据,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也将加大对类似案件的打击力度。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远伸认为,公民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和使用,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构成了严重威胁。有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不管获取信息用于什么目的或者获得多少利润,只要主观上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故意,而且客观上已经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了,那就可以构成该罪。“在个人信息具有重要商业价值并被不断非法利用的今天,罗湖法院的判决有利于公安机关打击非法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的地下产业链。”

晶报报道过的部分个人信息泄漏事件

2004年10月22日:《骚扰!刚拿执照就接上百电话》

2006年4月9日:《神秘光盘惊爆6万业主资料》

2008年10月20日:《近千学生详细资料网上被泄露》

□罪名由来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应规定,对刑法的罪名作出补充和修改,于同年10月16日起施行。其中,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适用新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这两项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规定处罚。

□外地案例

2009年11月24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谋拘役4个月,罚金1万元,判处孟东罚金8000元。王谋以1000元的价格从一不明身份男子手中购买了4.9万余名2009年度新疆高考落榜考生信息,以200元的价格将1.1万余名考生信息卖给在新疆招生的孟东。

今年1月3日,广东省高院宣布,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近日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建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000元。周建平向他人收购信息,再向电话诈骗团伙出售政府部门领导电话号码、通话清单共14份,获利1.6万元,造成珠海市副市长霍某的亲友马某被骗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