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邓先生的车被抢,损失26万多元,虽然经过保险公司赔了18万多元,仍有8万多元损失无法挽回。邓先生认为,为他提供GPS导航系统的某GPS导航公司没有及时锁车,负有责任。邓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8万多元,结果一审败诉。邓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昨天,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会客户车被歹徒抢走
2005年9月28日,邓先生向某GPS导航公司购买GPS设备安装于自己的丰田车上,享受GPS服务,支付费用2880元(包括安装费和3年服务费)。2008年9月份,服务到期。邓先生又于2008年9月30日向某GPS导航公司支付了一年的服务费600元,某GPS导航公司另外免费送了两个月的服务期。
2009年3月25日9点左右,邓先生开车来到沙井街道鹏程花园小区门口,当他准备停车会客户时,被4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强行控制在车内,并拉至东莞塘厦,丢在路边。涉案车辆被抢走,邓先生还被抢走现金10万余元、5张银行卡及现金支票等财物,邓先生随即报警。
车主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二审只进行了法庭调查。邓先生认为,一审只查明对某GPS导航公司有利而没有查明对他有利的事实。《经纬GPS入网登记表》第1条第1、2款明确约定,“入网客户将根据所选购的GPS的不同型号,享受某GPS中心提供的智能防盗输入、车辆定位、远程跟踪、防劫求助报警、油电路控制、身份识别、被盗报警、非法启动报警、自动设防、密码开启、通话功能、短信功能服务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具体不同型号GPS所享有的服务内容以公司正式资料为准。”这就证明某GPS导航公司向他提供的GPS入网之服务,只要GPS终端未被破坏、中国移动GPS网络盲点及网络没有中断或故障,某GPS导航公司就必须向他提供《经纬GPS入网登记表》第1条第1、2款明确约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