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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条款”案:华为富士康10余企业胜出

发布时间:2010/3/29 点击:466 字体大小: 返回

【本报讯】(记者 刘虹辰)昨天,记者从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获悉,该所律师于10月14日为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华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及美国市场其他手机电话和设备进口商在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涉及337条款排斥令的诉讼中赢得了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胜利。

该案源于高通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与博通公司(Broadcom Corporation)长期不断的专利之争。博通公司成功地向国际贸易委员会证明高通的芯片和芯片组侵犯了博通拥有的专利后,委员会随后签发了排除高通公司芯片和芯片组以及包含高通芯片的“所有手持无线通信设备,包括手机和PDA”进口美国的有限排斥令。尽管高通是本案的唯一被告,但依据美国337条款,该排斥令实际上禁止了使用高通芯片的所有手机和PDA制造商进口美国,此排斥令的颁布将导致富士康、华为等众多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机和PDA制造商的产品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富士康、华为以及另外17家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该院是美国全国性专利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不受该排斥令的约束。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富士康、华为等10家公司的上诉律师进行了答辩,上诉联邦巡回法院于2008年7月7日针对富士康、华为和其他上诉人提出的这一理由进行了辩论。在Randall R. Rader 法官写给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的10月14日书面意见中,联邦巡回法院同意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理由,并认定337条款明确将有限排斥令的权利限定为针对原案中的当事人,即高通公司。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的知识产权资深顾问,原美国驻北京大使馆资深知识产权特派专员柯恒表示,该案“对于关注337条款案件对其出口的潜在影响,并希望实现其出口渠道更大确定性的中国对美国出口商来说,是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胜利。”柯恒进一步表示“这一判决对于相关产品零部件供应商也具有巨大的影响。”

名词解释

“337条款”

“337条款”因最初见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名,其后曾多次进行修订,主要是规限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尤其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进口产品的侵害。但在实践中,该条款已日益演变成与反倾销调查一样极具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

“337条款”调查中有针对面广泛的“普遍排斥令”。普遍排斥令长久以来都为中国出口企业和中国政府所头痛的问题,因为普遍排斥令能够将排斥延伸到337调查中未指名的各方当事人,所以对不是被告的同行业厂家来说增加了出口美国的不确定性。

在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337条款调查主要针对欧洲和日本产品,90年代主要针对的是韩国和我国台湾产品,进入21世纪之后,针对国内企业的337条款调查将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