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当了8年的上门女婿,他遭遇婚变,妻子提出了离婚,“我是任劳任怨当了这么多年的上门女婿,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他以自己为女方家里做了不少事为由,要求女方支付这么多年来的辛苦费10万元。昨日,奉节县法院针对这起比较离奇的离婚案件所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是态度鲜明,准许两人离婚,但上门女婿提出的10万元巨额索要请求则不行。
长期猜疑引发婚恋纠纷
2001年,奉节男子姚某入赘到邓家,当起了上门女婿。直到第二年,两人才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姚某夫妇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也是一般。直到2005年,姚某夫妇才收养了一女婴,但他们并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姚某总是怀疑妻子小邓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两人的关系出现恶化,并在当地村委会的主持下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后来,双方又在亲朋好友的规劝下和好。
因为姚某的心结始终无法解开,为此,他仍然经常以妻子小邓有无第三者,和其他男子有来往,而与小邓争吵不休。
上门女婿索要劳务补偿
最终,小邓决定和姚某彻底了断这段感情。去年底,小邓作为原告,将丈夫姚某起诉到奉节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他们离婚。同时,小邓表示自己愿意抚养女儿,并提出可以不要求姚某来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长期的猜疑、争吵,让姚某也很苦恼,面对妻子的离婚诉讼,他也表示同意。然而在庭审中,姚某却意外提出:离婚可以,但自己在邓家当了这么多年的上门女婿,为邓家做了不少的事情,因此女方方应补偿他这么多年来的辛苦费。姚某还算了一笔账,声称自己在外打工多年所挣的钱全部交给了女方,而且在家里也干了许多活,要求小邓补偿自己在当上门女婿期间的劳务费、辛苦费10万元。
劳动系义务补偿不支持
面对姚某的要求,小邓在惊讶之余也明确告知,“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家里的财产可以对半分,但要另外给钱不可能。”小邓还说:“我要抚养还没长大的女儿,都没有要你出一分钱,你倒好,还喊我倒拿钱。”
承办法官认为,小邓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小邓提出抚养女儿的请求,法院认为,因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所以,法院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不作处理。同时,法院还对两人婚后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而对于姚某提出的劳务补偿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姚某在婚后为了家庭所付出的劳务,系法定的夫妻义务;姚某要求女方补偿劳务费、辛苦费的请求,目前在法律上也找不出什么依据来,法院最终不予支持姚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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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前签了协议 索劳务费也不行
为确保婚姻稳定,河南省章丘男子张某签订协议并携保证金入赘高家,婚后夫妻不和,双方离婚时因协议中的保证金归属及男方劳务费问题产生争执。2008年6月,章丘法院判定双方协议违反婚姻自由,为无效协议,高某全额返还张某3000元保证金。
2006年1月,张某到女方高某家做上门女婿,为确保双方关系稳定,婚前女方提出要男方张某付3000元诚意保证金,若双方相处和睦,则十年后如数退还。如男方反悔,扣留保证金后离开;如女方反悔,则要向男方支付自招赘之日起的劳务费。张某与高某签订了协议,同年5月,二人结婚。
然而,婚后双方不和。今年3月,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称如果高某执意离婚,则要按协议返还保证金,并向其支付两年来的劳务费。
法官认为,双方婚前签订的保证金协议,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签订,但实质上是对原被告双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双重限制,因此该份协议应属无效,高某收取的保证金应全额返还张某,张某提出的劳务费请求也不支持。
我有话说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但《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显然一条都不符合,法院肯定不支持男方的赔偿请求。
——贺天强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记得今年两会就有委员提出,要“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承认女性所从事之家务劳动的价值,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这是否也意味着那些上门女婿——全职做家务的女婿们也可以有撑腰的地方了?
——网上邻居 网友
这个男娃儿有点扯哟,又没得女方出轨的证据,竟然拿苦劳来作赔偿条件。如果这都可以的话,那从今天开始我也该整个账本记个账:给老婆倒了多少次洗脚水,做了多少顿饭,买了多少次菜……全部记起,不然离婚的时候拿不出证据。
——巴哈鸟 网友
上门女婿本来就苦,受人脸色不说,很多人确实是低声下气、任劳任怨的为女方付出一切,离婚了,谁来保障他们的权利?往往因为他们是男人,这一点遭到了忽略。我觉得他要求赔偿没有什么不可以,毕竟是女方提出的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