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龙华律师罗建新律师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龙狮楼三楼(边防医院旁边) 电话:13923439478】是广东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一家高起点、高标准、高档次的律师事务所。 商达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立足于深圳,根植于龙华、大浪、民治、观澜、石岩街道各社区,面向珠三角及港澳台地区,辐射全国。商达律师事务所现有办公场所600多平方米,拥有一流的办公设备,管理规范,服务周到,是律师发展的理想平台。 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刑事、民事、经济等诉讼和非诉讼领域,侧重于企...更多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检察院
内容详细

另收消毒餐具费于法无据

发布时间:2010/3/15 点击:399 字体大小: 返回

另收消毒餐具费于法无据

22家消费维权联盟单位联合发出《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认为此举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深圳新闻网讯 被酒楼收取消毒餐具费,已成为消费者被迫接受的一种做法。昨日,深圳、香港等22家消费维权联盟单位联合发出《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认为另收消毒餐具费于法无据,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收消毒餐具费引消费者不满

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纸巾和筷子等用具在酒楼食肆推广开后,很多餐饮企业要向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费”,有的还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标注“工本费一元”的字样。引发众多消费者不满。此事虽多次经媒体报道,但现状未有太大改变。

对此,城市消费维权联盟2010年轮值主席单位杭州市消保委和深圳、北京、上海、香港、澳门等21个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城市消协维权联盟成员单位,于3月14日联合发出了《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认为不管餐饮企业是否明确告知,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的做法于法无据,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在《公开信》中明确指出:向消费者提供消过毒的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2000年6月1日起施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上条款,明确了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收消毒餐具费违反公平原则

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认为,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原则。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已获社会认同,并约定俗成。该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理应承担该项费用,而不能因为餐具密封包装,就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就是在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变相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这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此外,《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

事先告知再收费也违法

也正因如此,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认为,即使一些餐饮企业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而且消费者也可选择是否使用,商家仍然涉嫌违法。《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相关新闻

法院判令餐馆

退还消毒餐具费

2008年3月至4月,福建省厦门市民林雷先后到香牌坊火锅店、一品鲜火锅店等5家餐馆消费,都被收取3-13元不等的1元消毒餐具使用费或纸巾费。林雷遂将这5家餐馆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收取的消毒餐具费等费用。2008年11月初,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餐饮企业有提供符合卫生标准餐具的法定义务,不得另行收费,一品鲜火锅店不得就餐具和纸巾另行收费,应退还林雷7元。其他几家餐馆在开庭前已先后与林雷达成和解,退还其消毒餐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