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假货不能怪网站?
深圳市消委会炮轰网站服务五大霸王条款
深圳新闻网讯 网上消费引起的投诉日渐增多,处理难度却很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网站服务的霸王条款在为网站“撑腰”。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炮轰了包括网络购物在内的网站服务领域的五大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1
随时中断服务
不需负责
“本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要告知用户的权利。本站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记者登录互联网,发现在网易、新浪等网站注册邮箱、申请游戏账号或者申请其他服务时,都会出现类似的说法。
消委会负责人表示,网站提供的服务是以协议的形式和用户确立的。网站单方面随意修改或者中断服务,是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网站单方面变更或者中断服务,根据《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尽管网站已如此这般做出事先声明,但当纠纷发生时,自己并不能据此免责。
霸王条款2
造成损害
不负责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
记者在淘宝网、拍拍网等购物网站上,都看到了类似免除网站自身责任的条款。
“这就等于说,消费者通过网站买了一个手机,手机爆炸伤了人,而网站不负任何责任,这显然是有违常理也违法的。”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点评说,《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条款严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法》,应属无效条款。
霸王条款3
索赔额不能
超商品价值
“网购的全部责任,不论是合同、保证、侵权(包括过失)项下的还是其它的责任,均不超过您所购买的与该索赔有关商品的价值额。”
记者发现,北方图书城网上商城等购物网站,都堂而皇之地把这些条款写在网站的法律声明中。
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点评说,《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网站造成用户损失的,不仅要照价赔偿而且还要赔偿用户因此而受到的其他重大损失。本条款免除了自身还需赔偿用户其他重大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当属无效。
霸王条款4
不保证网站
内容真实
“我们并不保证产品说明或XX网网站上的其他内容是准确的、完整的、可靠的、最新的或无错误的。”
记者发现,卓越亚马逊等网站,都在其网站上提出了类似免责条款。
“这就等于是说,即使通过网站买了假货,并且因此受到伤害,网站也不负任何责任。”消委会有关负责人分析称,如果网站上产品说明与实物不符合,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很可能会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货,而且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该条款免除了自身的其他赔偿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当属无效。
霸王条款5
账号信息泄漏
责任全在用户
“用户应该对以该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
记者浏览互联网,发现搜狐等网站都有提出类似声明。
消委会有关负责人点评说,用户账号的信息也存在被泄漏或者被盗用的可能性,而导致泄漏或者被盗用的原因很可能是网站自身过失或者是网站系统不够安全,因此,不问任何原因而将一切基于用户账号引起的责任归于用户,是变相加重用户责任,免除网站自身义务,这样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第40条规定,当属无效。
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深圳市消委会接到的互联网投诉占投诉总量5.61%
反映的问题主要有:网速慢、易掉线、无故停机、收费不合理、向经营者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等。
反映的问题主要有:游戏用户帐号、密码等虚拟财产被封或被盗、游戏帐号丢失后难以找回等;
反映的问题主要有:网购商品质量差、虚假广告、“三包”规定难落实、售后服务不到位、以低价诱惑消费骗取货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