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暴力拆迁案得到处理 13公职人员受处分
发布时间:2010/3/7 点击:444 字体大小:小 中 大 返回
2008年11月8日凌晨1时30分,衡阳市石鼓区桑园路76号两栋楼的居民正在熟睡,一伙身份不明的人突然破门而入,将居民们强行从床上拖起,用的士运走,随后用挖土机将这两栋居民楼夷为平地,财物全部被埋在废墟堆中。这桩令人发指的野蛮拆迁案,在媒体不断的报道和有关部门的调查下,其背后隐藏的一宗精心设计的侵吞国有资产案及一批幕后“操盘”的国家公职人员,开始见诸阳光下(本报2009年3月18日曾报道)。
日前,湖南省衡阳市纪委对这起野蛮拆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事件所涉及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了审议,并作出了处理。
案件涉及的13名国家公职人员中,4人被移交司法机关,11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3人被开除党籍,另两人正在处理中。被侵占的国有资产“汕林大厦”项目已依法执行回转,恢复原状,房子被野蛮拆除的居民也得到了安置。此前,涉案的两名开发商阳某、段某,分别以涉嫌职务侵占、伪造公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损坏公私财物罪被批捕。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贿赂公职人员
2008年11月下旬,“11-8”暴力拆迁案6名主要嫌犯被捕,但案件并未就此终止。随着调查的深入,该案走入深水区——“汕林大厦”房产开发项目中存在着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该地段占地9200多平方米,东临湘江,并与四大书院之一的“石鼓书院”为邻,是市区繁华之处,投资价值不菲。
经过专案组的深入调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原副庭长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正科级执行员舒某、市公证处办证一科原科长阳某及石鼓区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刘某等人一一浮出水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出,开发商与法官串通,策划了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再走假公证和法院强制执行的非法程序,将“汕林花园”项目转到另一家公司名下,转移国有资产1950万元。该公司非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强行拆迁民房,才酿成“11-8”暴力拆迁案。
2003年3月,衡阳市建设局下属的雁城房地产公司将“汕林花园”商住楼项目授权给陈友明开发。陈友明于2004年4月2日征得雁城房地产公司同意后,又将“汕林花园”商住楼项目有偿地交由段宜勇(另案处理)全权负责,自主开发。段宜勇为此付款169万元给陈友明(协议价是398万元,余款未付齐)。
2005年,衡阳市政府要求“汕林花园”商住楼项目进行整体开发,段宜勇无法按市建设局的要求交纳300万元质押金,便与陈友明再度合作。2005年6月,由陈友明以衡阳市福康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雁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汕林花园”商住楼项目的协议。
2007年7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黄文忠和段宜勇、阳福生(系市国泰房地产法人代表,另案处理),在衡阳市西湖山庄茶楼内商议如何将雁城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汕林花园”项目的开发权转至衡阳市国泰公司名下。
最终,三人策划了通过在段、阳两人之间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走公证和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非法将项目转至衡阳市国泰公司名下。随后,段、阳二人伪造了欠条和还款协议,虚假欠条内容是段宜勇欠衡阳市国泰公司1950万元,还款协议的内容是段宜勇如不能按期还款,便以“汕林花园”项目抵偿给市国泰公司。
为了顺利办理公证书,段、阳二人还伪造了雁城房产公司于2004年4且8日给段宜勇在“汕林花园”项目上有特别处置权的授权书。黄文忠拿到阳福生给予的5万元后,便带着段、阳二人到市公证处找到了衡阳市公证处办证一科科长阳剑,要求阳剑帮忙为段、阳二人签订的《还款协议》进行公证以及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
阳剑在收受黄文忠转送的好处费之后,明知段、阳之间如此巨大的债务可能有假,也不复核这项债务和“雁城公司的特别授权书”等文件的真实性,便欺骗衡阳市公证处负责人出具公证书。2007年8月1日和8月14日,阳剑先后为阳、段二人出具了《还款协议》公证书和强制执行公证书。次日,衡阳市国泰公司执这两份公证书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年8月2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阳剑出具的两份内容有重大失实的公证书作出裁定:将“汕林花园”项目以1950万元抵偿给国泰公司。同年8月29日,衡阳市国土局根据市中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衡阳市国泰公司办理了“汕林花园”项目用地7313.8平米的国土使用证,给雁城房地产公司和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政府部门维权艰难
此间,衡阳市建设局在得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发出后,随即以雁城公司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名义向各个部门函告或者电告详情,但不久后,国泰公司仍然顺利地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随后,雁城公司向衡阳市委、市政府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等举报,衡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开始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将“雁城公司的特别授权书”的复印件拿到湖南省公安厅进行鉴定,结论为伪造。
为了隐瞒真相,对抗有关部门调查,段、阳等涉案人员甚至伪造了湖南省委领导的批示阻碍调查。衡阳市建设局、雁城公司则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衡阳市中级法院执行进行复议。但得到的答复是驳回申请,让他们以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衡阳市建设局还试图联合部分人大代表,在衡阳市人大会议上提出质询案,要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数千万元项目财产是如何被鲸吞执行”给出说法,但最终没能成行。就在雁城公司和衡阳市建设局彷徨无计之时,发生了震惊全国的“11-8”非法拆迁事件。这才在湖南省市领导的重视与媒体不断的关注下,改变了事情的发展进程,形成了一个“城门失火,福及池鱼”的意外结局。
记者了解到,移送司法机关的4名公职人员中,黄文忠因犯受贿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阳剑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获刑1年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