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香港的邓先生在入住酒店冲凉时滑倒骨折,导致十级伤残。他遂将酒店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万余元。昨天,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酒店方除已支付给邓先生的1.69万余元医疗费外,再给邓先生1万元赔偿。
入住酒店滑倒骨折
今年50岁的邓先生诉称:2008年11月9日下午,他入住吉×酒店7403房。他进房间的冲凉房冲凉时,因地板太滑而摔倒在地,经诊断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当天至同月28日,邓先生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天。2008年12月5日,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邓先生伤残等级为十级。
邓先生认为,酒店理应为客户提供完全能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所需设施。邓先生遂将酒店所属的宝×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500元、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一审酒店担责四成
此案在宝安区法院一审开庭时,宝×公司辩称:邓先生于当天14时许入住该公司酒店,不久就外出访友。到下午5点半左右,公司才接邓先生通知称其受伤在龙华医院接受治疗,门诊病历显示中间有3小时间隔,邓先生可能在外出期间受的伤。此外,酒店开业前已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冲凉地板砖使用的是防滑釉面地砖,还在冲凉房内明显处张贴“小心地滑”中英文字安全提示标识,已尽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公司基于人道主义为邓先生垫付了1.69万余元医疗费,并不等于认可邓先生受伤的责任属该公司。
宝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实地勘察,吉×酒店冲凉房的地板确实为防滑地砖,房内显目处亦有防滑提示。酒店方面称邓先生可能在外出期间受的伤,但若其是在外受伤,原告完全可以打急救电话或亲友电话呼救;况且若不是在酒店受伤,当时酒店工作人员又怎么会送邓先生去就医?因此,邓先生在入住酒店期间,在进冲凉房冲凉时不慎摔倒在地,导致右肱骨骨折的事实清楚。在该起事件中,无证据显示邓先生有过错行为,也无证据证实宝×公司在酒店设施安全保障方面和安全提示方面存在过错。邓先生确实在被告酒店内滑倒受伤,根据公平原则,宝×公司应承担40%的责任。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宝×公司应向邓先生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3.28万余元(含该公司之前已支付的1.69万余元)。
二审双方达成调解
一审判决后,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该公司上诉称,根据酒店服务员回忆,邓先生到酒店办理入住手续约10分钟后就外出访友,其外出时身体一切正常。至下午5时左右,公司才得知,称其受伤在龙华医院接受治疗。门诊病历显示邓先生到医院的初诊时间为下午5时20分,中间间隔3小时左右。邓先生可能是在外出期间受伤。此外,酒店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昨天二审开庭时,法官主持了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宝×公司三天内支付邓先生1万元赔偿金,了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