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到药店、商场购买物品,然后从说明书中找出与现行法律相悖之处要求索赔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 高申现)他们是活跃在深圳多家大型连锁药店和其他商场的专业“维权”人士,他们的通常做法是先到这些地方购买物品,然后从说明书中找出与现行法律的相悖之处。找到了“把柄”,一切似乎都在他们的掌控之下,“维权者”直接找到商家负责人,要求索赔,或者通过相关机构私下调解,拿到一笔费用了之。如果遇到抵触,干脆直接将商家诉诸法庭。
“他们不是消费者,而是专门吃这碗饭的假维权人士。”在多次遭遇到这些人士的“登门造访”之后,商家对此已身心疲惫,在经历诸多的不堪其扰的同时,似乎也无可奈何。
法律人士指出,这种情况存在于深圳的多个商家之中,已经形成了一种社会现象。而在其背后,则折射出法律的空白与现实的消费存在着巨大的不符,这些“假维权”人士四处出击,正是利用了法律存在的漏洞。商家
“我们为此不堪其扰”
“我们在去年就处理过将近30次这类情况,其中在罗湖区法院开庭15次。”在深圳一家大型医药连锁公司里,该公司总经理黄文胜(化名)告诉记者说,每次处理这些事情,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成本。
在他的办公室里,黄文胜不停地抽烟,他说,“从2008年开始,这些专业打着所谓的维权旗号的人士,对我们包括深圳多家药店、商场和超市进行了一拨又一拨的恶意诉讼,他们的惯用做法是,购买一些价格在百元以内的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以索赔为名,要求销售者、生产者支付超过所售商品千倍的高额赔款。”
而在该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看来,最近几年,在深圳出现了一种新兴行业,这些所谓的“维权人士”为了谋取私利,根据各种法律法规的漏洞,在市场上寻找一些商品,牵强附会,指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将零售商告上法庭,表面上看其是在替广大消费者维权,其实不然。例如:针对某食品批号的氨基酸胶囊,“维权者”韩某因氨基酸胶囊说明书中描述氨基酸“能补充大脑营养”有冒充保健品之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请求法院令商家退回韩某购货款28元、一倍赔偿金28元;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法律咨询费5000元。
而在调查中,韩某除了有该产品的说明书和购买发票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该产品对其产生误导或伤害,也没有其因此产生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法律咨询费的证据,更不能举证该产品没有对其大脑补充营养。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即使法院站在消费者立场,判定商家退回韩某购货款28元、一倍赔偿金28元,韩某拿到手的也只有28元赔偿金,如果需要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法院减半收取),那么韩某拿到手的只有区区3元钱,那么是什么力量推动韩某为区区3元的利益去打官司呢?
“其实韩某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韩某并没有希望案件能够如期开庭,通过法院来声张正义,而是想通过法院传票将其联系方式告知商家,希望商家能够主动和其庭外和解,通过和商家讨价还价,得到1000~2000元的赔偿,然后主动到法院撤诉,而且也不再关心涉案产品是否还在货架销售。”
调查
“假维权者”团体作战
在记者展开的调查中,深圳其他的零售企业,包括各大商场超市也都存在不少类似案件。在深圳的另一个大型连锁药店里,一位市场部的陈姓负责人就告诉记者,他们也为此很烦恼,甚至公司还专门开会来研究对付这些“假维权者”的挑衅。他说,在去年,公司同他们打的官司就多达50宗,“可想而知,要牵扯到多少人去应对。”
记者对几位专业的“维权人士”进行了调查。一位姓林的先生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说我们是依据法律的漏洞来‘维权’也是对的,谁让目前的法律有漏洞和空白点?我们这样做也是促进法律的完善。”但对于多家商家反映的“以此要挟”来索赔为目的的说法,他说,我们也要付出人力的,当然也要搞点费用了。而在记者对其他人采访时,当听到记者的身份,则表示没有什么好说的,“我们只是在做自己该做的事情而已。”
而根据知情者的介绍,这些所谓的“维权人士”形成了团队作战,在他们之间有明确分工,有人专门在药店或各大商场超市寻找适合的商品,有人专门跑法院立案开庭。
一家连锁药店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甚至开了公司,每次官司的诉讼主体都是那么一两个人,但每次到药店来的都是不同的“业务员”,并且在拿到索赔之后,可以拿到提成。
根据其他同行反馈的情况来看,他们在深圳的各区都有流动。而对于为何医药行业会频频“中招”?他说,这是因为该行业很敏感,而一些大公司也愿意为此选择私了来“息事宁人”。
困惑
何时完善补充“药食同源名单”?
而对于这些社会现象背后的原因,业内人士分析说,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但在2002年卫生部颁布《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其中西洋参、党参、三七、绞股蓝、野菊花、玄参、黄芪等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没有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那么这就意味着我们平时习惯用的很多凉茶、煲汤料就不能作为普通食品销售。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商超销售上述中药材都属于违规,但事实是大多数消费者都在商超买到过上述中药材。这么明显的超范围违规经营,相关政府部门为什么就没有采取管理措施呢?
其实不要说政府管理部门认为没有必要去监管上述违规行为,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也不会认为商超销售西洋参、三七等中药材是违规行为,会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那么,国家的这些法律法规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呢?2002年卫生部颁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伴随“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卫生部是否应该考虑南北饮食习惯的不同,尽快完善补充“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呢?
律师
他们的行为不受法律支持
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一些人利用“维权”名义来追求不当利益,在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种现象。他认为,“他们不是以消费为目的去购买物品,本身不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见,为“生活消费需要”是成为消费者的重要条件,如果是为了谋取利益,则不能成为消费者。
他指出,这些“假维权者”其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多次提出诉讼,原因就在于所讼产品不符合卫生部2002年的相关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质不能用于食品中。
但他指出,上述的规定在8年前根据“食品卫生法”发布的,随着去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前者已经失效。
因此,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后,迟迟没有推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致使以前的法规仍在适用,而忽略了其滞后性和不合理性,从而催生了大量打着维权旗号进行恶意诉讼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