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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联合发文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发布时间:2010/1/20 点击:307 字体大小: 返回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一份指导性文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界定。

深圳新闻网讯  13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有关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复核审理情况。

就“涉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达成共识

《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等四个特征作了具体规定,如:《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类成员分别进行界定,对组织成员个人犯罪进行了区分,同时还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几种具体情形。这些内容,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准确地定罪量刑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此外,《纪要》还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明知等8个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保护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体指导。

《纪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检、法三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充分形成打击合力;准确把握犯罪规律,严惩“保护伞”,彻底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的土壤,从源头上有效防控此类犯罪等四项要求。

据介绍,与那些有组织犯罪存在历史较长的国家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尚属于新生的犯罪类型。因此,不同地区、不同职能、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在办案时,对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尽相同。为了更加准确、有力地惩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不仅对继续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且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也达成了共识。

通报一起重大“涉黑”案件的复核审理情况

通气会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刘烈勇、陈小辉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复核审理情况。

该案是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涉案被告人共21人,其中17人被以涉黑罪名指控。经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烈勇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小辉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刑罚,其中13人被认定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审宣判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刘烈勇、陈小辉死刑。今天,两被告人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法等三部门发文界定黑社会组织四大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一份指导性文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界定。

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高憬宏在13日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纪要中分别进行了定义,为司法机关准确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对于经济特征,纪要强调办案时要重点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之后的用途,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于行为特征,纪要重点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的个人犯罪进行了区分;对于危害性特征,纪要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八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