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龙华律师罗建新律师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龙狮楼三楼(边防医院旁边) 电话:13923439478】是广东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一家高起点、高标准、高档次的律师事务所。 商达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立足于深圳,根植于龙华、大浪、民治、观澜、石岩街道各社区,面向珠三角及港澳台地区,辐射全国。商达律师事务所现有办公场所600多平方米,拥有一流的办公设备,管理规范,服务周到,是律师发展的理想平台。 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刑事、民事、经济等诉讼和非诉讼领域,侧重于企...更多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检察院
内容详细

深圳首例P0S机套现案3嫌犯均系80后大学生

发布时间:2010/1/13 点击:291 字体大小: 返回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张玲 通讯员 王宁 王文波)2009年12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某等三人使用POS机非法套现案,经福田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后成功获判。

福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等三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深圳市市首例将非法使用POS机套现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并成功获判的案件。

随着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施行,使用POS机非法套现“违规不违法”、“灰色地带的违规操作”时代已经结束。

案情回放:80后大学生注册3家公司套现

2008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男,1980年6月生,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先后注册了明达利电子商行和摩亚德电子经营部,犯罪嫌疑人伍甲(男,1984年1月生,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注册了炬煌电子商行。

二人合伙利用上述三家商户的POS机,以信用卡套现、代还等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收取0.8%-1%的手续费牟利。其中黄某某作为负责人,负责转账、结算,伍甲负责发展客户、接待客户、刷卡等。

犯罪嫌疑人伍乙(女,1982年6月生,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系黄某某之妻、伍甲之姐)则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为黄兴礼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提供资金;2009年3月还为黄某某、伍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承租了福田区群星广场某房作为办公地点,并在淘宝网上购买7张居民身份证为黄某某、伍甲注册公司申请POS机使用。

经查,自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6月29日案发,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伍甲、伍乙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左右,通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余元。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激辩“司法解释溯及力”

记者了解到,使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现象较为普遍,但该案受理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从互联网上的信息来看,尚未发现以非法经营罪对该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判例,这给检察机关成功办理此案带来极大的挑战。

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明确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则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在法庭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审判阶段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不应适用本案。

对此,公诉人当庭指出,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于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001年12月7日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认为应当从旧兼从轻、不适用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意见于法无据,建议合议庭不予采纳。

最终,合议庭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综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自首情节、认罪悔过表现等,依法作出判决。

非法套现在华强北商业区日趋公开化

POS机非法套现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在深圳市特别是华强北商业区较为突出,部分不法商户利用POS机,为他人信用卡套取银行现金,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已从躲躲闪闪向半公开、产业化发展。

这些非法信用卡中介大多打着“理财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电子商行”等招牌做套现生意,藏匿于群星广场、曼哈广场等周边写字楼内;还有一些手机店、电脑店,在做生意的同时也顺便做信用卡套现生意,隐蔽性较强。

针对该类犯罪的严重危害,办案人员根据目前POS机非法套现呈现出来的特点,总结出防范和打击POS机非法套现行为的相关建议:

一、严把发卡审核关。

发卡银行在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发卡前严格审核申请人条件,对客户做到亲访亲签;严格审批额度,强调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各银行间共享违规客户信息系统,避免同一客户反复办卡。

二、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

建立现场调查制度,实地了解商户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情况,加强不定期检查;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约束特约商户的行为。

三、严把交易监控关。

收单机构应加大对疑似套现交易的监控力度,对商户交易量突增,整额消费频繁,以及出现与其经营产品性质明显不符的交易时,应及时调查处理。

四、严把广告源头关。

清洗整顿街头套现小广告,建立举报奖励和违章曝光制度,加强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增强报纸等平面媒体广告发布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广告“三审”制度,停止并拒绝发布有关信用卡套现内容的广告。

●深圳首例使用POS机非法套现案判决

●三嫌疑人被判有罪

记者日前从福田区检察院获悉,被告人黄某某等3人使用POS机非法套现案经福田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后成功获判。福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等3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该案是深圳市首例将非法使用POS机套现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并成功获判的案件。随着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施行,使用POS机非法套现“违规不违法”、“灰色地带的违规操作”时代已经结束。

信用卡非法套现3000万

2008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先后注册了明达利电子商行和摩亚德电子经营部,犯罪嫌疑人伍甲注册了炬煌电子商行,二人合伙利用上述3家商户的POS机,以信用卡套现、代还等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收取0.8%~1%的手续费牟利。其中黄某某作为负责人,负责转账、结算,伍甲负责发展客户、接待客户、刷卡等。犯罪嫌疑人伍乙(系黄某某之妻、伍甲之姐)则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为黄某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提供资金,2009年3月还为黄某某、伍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承租了福田区群星广场某房作为办公地点,并在淘宝网上购买7张居民身份证为黄某某、伍甲注册公司申请POS机使用。经查,自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6月29日案发,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伍甲、伍乙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左右,通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余元。

“灰色地带”明确违法

使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现象较为普遍,但该案受理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从互联网上的信息来看,尚未发现以非法经营罪对该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判例,这给检察机关成功办理此案带来极大的挑战。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明确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则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在法庭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审判阶段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不应适用本案。对此,公诉人当庭指出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于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2001年12月7日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认为应当从旧兼从轻、不适用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意见于法无据,建议合议庭不予采纳。最终,合议庭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综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自首情节、认罪悔过表现等,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