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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煤气中毒亡家属状告居委会

发布时间:2010/1/13 点击:244 字体大小: 返回

深圳新闻网讯 一名女孩在“城中村”出租房内因煤气中毒死亡。让死者的家人感到疑惑的是,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均无法查实房屋业主的身份资料,最后,死者家属将居委会告到了法院。1月11日,这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死者的父母坚持认为居委会方面负有责任,而此前一审法院驳回了死者父母方的诉讼请求。相关人士认为,这起案件凸显了“农民房”租赁存在的相关问题。

悬疑:

事发出租屋业主到底是谁?

2008年2月12日,福田区岗厦东三坊某房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件,年轻女孩王某被发现死在这间出租房中。

事后不久,死者王某的父母王先生夫妇提起诉讼状告岗厦居委会,称女儿王某经人介绍租用了岗厦居委会管理的涉案出租房,但该出租房洗手间通风不良,热水器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居委会在管理过程中缺乏必要提醒和警告,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居委会应对王某之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先生夫妇提出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38万余元。

居委会方面对此叫屈,称涉案房屋的业主是香港人,居委会不是物业所有人。而王先生夫妇则称,他们咨询了包括国土部门在内的多个部门,均无法获悉涉案房屋的业主资料。

另据一名证人夏某提供的证言,在整个房屋租赁过程中,房东没有出现过。据夏某称,这间房最早是他于2007年8月向房屋管理人文某租下的,而文某也称自己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只是负责管理。夏某称,自己由于工作变动想提前退租,就发布了相关信息,死者王某恰好想租赁该房。经协商,三方一致同意由王某继续承租涉案房屋。当时死者王某曾提出要与文某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文某称按原合同履行即可,双方没有签订新合同。

争议:

热水器到底是谁装的?

除房屋业主身份存疑外,此案还存在其他争议。居委会方面认为,自己不是业主,也不是物业管理者,作为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居委会具有协助履行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但法律并不允许居委会的具体管理延伸到其成员的私人空间,对于私人空间引发的赔偿纠纷,要求居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居委会认为自己也已经做好了相应的宣传工作,要求居民禁止使用直排式和烟道式热水器,因此在此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

对于热水器由谁安装,双方也存在争议。在相关的租赁合同中,当时并没有对此进行描述。居委会称,在组织调解过程中,房屋受托管理者称是死者自己购买并使用了有安全隐患的热水器。而夏某则称,在他租赁涉案房屋时,热水器已安装在涉案房屋内,当时不清楚是强排式还是直排式。

另外,对于死者王某是否是实际承租人也存在争议,虽然有夏某出庭作证,但无租赁合同.

一审: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年4月,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先生夫妇称肇事的热水器是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但除了证人夏某的证言外,无其他证据佐证。即使热水器是房屋所有权人提供、且热水器导致王某煤气中毒死亡,也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居委会并非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部门,而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对涉案房屋无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据此,一审驳回了王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王先生夫妇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

“业主是谁”仍是焦点

1月11日,此案二审开庭,当事双方均由律师代理参加诉讼。

王先生夫妇上诉认为,涉案房屋在相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没有任何产权登记记录,但由于该房位于居委会管理区域内,由此可以推定居委会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同时,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理应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居委会方面则坚持认为,死者父母状告居委会是没有依据的,房屋的真实业主是一名香港人,居委会没有相关资料,也没有提供此类资料的义务。

居委会方面的律师属一般代理,昨天法庭未组织调解,法官建议居委会方面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协助王先生夫妇查实涉案房产的真实业主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