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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被盗车主状告加油站

发布时间:2010/1/13 点击:330 字体大小: 返回

深圳新闻网讯 市民杨先生在加油站为其摩托车加油,在到收费处付钱时车辆被盗。他认为在消费过程中加油站有义务保证其财产安全,遂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加油站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加油站不服提出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加油付钱时车辆被盗

杨先生诉称:2009年8月15日早上约6时30分,他骑着才买了不到一周、价值2960元的新双狮牌正三轮摩托,到某加油站加了30元的油。加完油后,他付款100元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求杨先生同他一起到收费处找零钱。

杨先生见附近无其他人员,便将摩托车钥匙拔下,同工作人员一起到窗口找零钱。大约两分钟后,杨先生转身发现摩托车已不见,便马上请工作人员赶紧追赶,工作人员却称无法追赶。杨先生遂报警。民警过来了解情况时,杨先生要求看监控录像,而工作人员称录像已坏,同时也说找钱过程中、工作人员看见有人骑摩托车过来,却未做任何防范措施。

杨先生认为,自己作为一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加油站有义务保证其财产安全,他的三轮摩托车在加油站加油被盗,加油站有着不可推卸的过错和责任。他遂将加油站所属的石油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其三轮摩托车价2960元、误工费人民币6000元。

一审开庭时,加油站所属的石油公司辩称:杨先生应找偷盗摩托车的人为被告。加油站与加油车辆之间没有保管合同关系,不承担其车辆的保管责任。

加油站被判担责七成

宝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加油站在给其客户提供加油服务时,应具有保障客户财产安全的基本设施和安保措施。而本案的事实说明,加油站在其经营场所中配备的工作人员不足,未能给客户提供足够的财产安全保障,故对造成杨先生车辆被盗被告存在过错,应对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杨先生作为车主,在加油时对本应在其控制范围内的车辆疏于管理,对车辆被盗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其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加油站所属的石油公司应赔偿杨先生杨先生财产损失的70%,即人民币2072元。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加油站所属的石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认为,加油站与杨先生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杨先生到加油站加油,加完油支付完油款,就已经完成本次买卖交易。而加油站是一公共场所,任何人和任何车辆都可以来加油,加油站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替他人保管车辆。

杨先生则认为一审判决是合理的,无论如何加油站都有过失,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庭在审理后主持了调解,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