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途翻车14游客状告旅行社索赔
众游客称三年前受伤至今未获任何赔偿,法院已受理此案
深圳新闻网讯 虽然买了保险,但旅游发生意外后,近三年未获一分钱赔偿。14名游客以合同违约为由,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元旦期间,等待法院开庭的游客王先生向本报反映此事。
旅途翻车游客受伤
游客王先生是福田中学的老师。2007年,他参加学校组织的旅游团队前往四川旅游,组织这次旅游的是深圳市鹏运国际旅行社罗湖营业部(以下简称“鹏运国旅”)。2007年7月19日,王先生所在的团队从四川稻城返回成都途中,车辆行驶至雅江县成以西路段,发生了翻车事故。王先生介绍,当时他们乘坐的车从海拔4000米的高原上走盘山公路下来,快到山脚下时,他们感觉车辆失控,到了比较平坦的道路上,司机采用主动撞山的措施,迫使车辆停了下来。在撞山时,车辆发生翻车,车上的游客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雅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司机超速行驶,司机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王先生及其他团友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治疗,其中王先生左腿胫骨中下段及腓骨上段骨折。另外两名伤势较重的团友分别是锁骨骨折、胸椎压缩性损伤。数日后,伤势较重的团友被转至成都骨科医院接受手术;王先生伤势最重,从事故发生以来,已接受过三次手术。据王先生介绍,他于2009年6月25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14名游客索赔28万
王先生介绍,在成都的医院接受手术20多天后回到深圳,他和其他团友立即联系鹏运国旅协商有关赔偿事宜。他们将手术、看病等一系列开销的原始单据分两次交给鹏运国旅罗湖营业部,并就赔偿事宜协商多次未果。事发至今已经两年多,受伤游客未获一分钱赔偿。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先生等于2008年7月18日与鹏运国旅签订《旅游车祸理赔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旅行社一直未履行协议约定。因此,王先生等委托律师,分别于2009年7月7日和2009年7月17日向旅行社发出律师函,敦促被告尽快履行义务,但旅行社也未作出答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先生等14名游客于去年8月份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
原告王先生向记者出示了提交给法院的民事诉状。原告在诉状中介绍,被告鹏运国旅将合同转让给深圳阳光假日旅行社,该旅行社又将合同义务转让给成都青年旅行社;成都青年旅行社又将合同义务转让给成都畅达旅游车公司,最后由成都畅达旅游车公司交由挂靠其名下的个人权某(司机)来实际履行。原告诉称,经过多层转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由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个人履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原告王先生等人要求被告退还团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以及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针对王先生状告旅行社一事,记者与被告鹏运国旅取得联系。鹏运国旅罗湖营业部有关负责人于先生介绍,游客王先生所说的将合同义务层层转让并非事实。深圳阳光假日旅行社是成都青年旅行社设于深圳的联络单位,他们通过阳关假日旅行社与成都青年旅行社进行合作。业界都是通过这种旅行社之间的合作关系,为旅游团队安排旅程。而成都畅达旅游车公司是成都青年旅行社联系的,负责整个旅程的运输。
于先生说,鹏运国旅在旅途中一直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在旅途过程中,鹏运国旅派出导游陪同,而成都青年旅行社也安排“地陪”为团队做向导。鹏运国旅并未将该团队“卖猪仔”转包出去。
保险公司不认可误工费证据
于先生介绍,由于王先生所在团队参加的旅游线路比较危险,因此旅行社为每位团友购买了30万元意外险。得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他第一时间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飞赴成都看望团友。由于受伤团友还需要后续治疗,费用不能一日结清,当时和团友商定,相关后续费用由团友个人先行垫付,最后再进行理赔。
于先生说,事发后,旅行社一直积极协调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旅行社为团友购买了保险,理赔多少关键看团友所能提供的证据,旅行社愿意为团友多争取赔偿额。由于团友提供的有关误工费赔偿的原始单据不获保险公司认可,一直协商未果,导致理赔未落实。原告王先生说,他们所提供的误工费均是合乎相关规定的证据。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原告、被告双方均表示,等待法院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