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检察院:张明宝案不抗诉
检察官昨约见部分被害人家属,陈述3大理由认为量刑适当
本报讯 12月23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对张明宝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张明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目前尚未生效,部分被害人家属坚持认为应该判决张明宝死刑,对无期徒刑的判决不能接受,24日下午他们来到南京市检察院,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昨日下午,南京检察院正式答复几位受害人家属,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南京市检察院有关人士从3点阐述了作出不予抗诉的理由。
与恶意驾车撞人有别
首先是法律依据,也就是一审中南京市中院和众多法学专家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检察院有关人士分析说,《意见》规定: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张明宝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比如开公交车故意撞人的南京公交司机王建强),张明宝犯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有所不同。因此,南京市中级法院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张明宝定罪的前提下,以此为由对其从轻处罚,符合该《意见》的精神。
醉酒时行为控制力减弱
其次,最高院的该《意见》同时规定,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张明宝案发当晚超量饮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381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了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相比有所减弱,一审判决的此项对被告人张明宝从轻处罚的理由是成立的。
主动赔偿有悔罪表现
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东山街道代其向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垫付的赔偿款均表示认可,已返还部分垫付款项,并表示将进一步清理其债权,以继续偿还赔偿款,有悔罪表现。检方基于上述理由认为,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明宝无期徒刑,于法有据,量刑适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抗诉。(魏晓昕)
当事方反应
被害人家属:很失望,不放弃
本报讯 昨晚7点,记者联系上了郑琳的父亲郑传润。郑传润情绪还算平静,但语气低沉,声音里透着疲惫。他告诉记者,下午两点,他跟康伟东父母、汪云水儿子一起到南京市检察院,罗检察官接待了他们,罗检察官说,经过研究,认为张明宝的一审判决是合适的,决定不抗诉。
听到这个答复是什么感觉?郑传润说,他很失望很难过,但并不意外。郑传润说,罗检察官详细解释了为何不予上诉,但他们依然坚持之前的想法,就是认为张明宝判无期太轻了。罗检察官表示,他们可以以受害人家属的名义向省检察院申诉,或向省法院反映。
下面打算怎么做,是就此放弃还是继续上告?郑传润表示,具体怎么做还没想好,但肯定不会就此放弃。记者听到,他那边声音很嘈杂,似乎有很多人。郑传润说,他人在南京,正跟康伟东父母一起商量此事。现在,众人心里都没底,感觉即便反映到省高院、省高检也无济于事,所以要慎重考虑,好好商量一下对策。
事发后,“6.30”遇难者汪云水的儿子汪树声一直默默陪同在康伟东、郑琳父母身边。昨晚,汪树声表示,他下午也到检察院去了,亲耳听到了不予抗诉的结果。离开检察院后,他一直在跟康伟东、郑琳父母电话联系,商量下一步该怎么做。汪树声说,他跟四位老人同病相怜,而且四位老人更可怜,所以他会一直支持四老。“现在我们正在商量,我的想法是,他们决定怎么做,我就一起参与。”
截至发稿时,郑传润显得很无奈,表示他们还没商量出结果。
张明宝之妻:我无话可说
本报讯 昨天下午,在得知南京市检察院正式答复几位受害人家属,决定不予抗诉的消息后,记者再一次联系上张明宝的妻子刘凤霞,她表现得有些疲惫不堪,并不愿意接受记者的采访。
不过,当记者问到是否听到受害人家属到检察院提出抗诉不成功时,她表示听到这个消息了。“是检察院的人通知我的,我对此也没有话可说。”刘凤霞向记者表示,希望不要再询问她是否上诉这个话题,她还没有想好,也不想对此作出回答。(梅建明)
司法救济程序
一审判决生效后
当事人仍可申诉
按照法律,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对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是不能提起上诉的,检察院又决定不抗诉,那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有什么司法救济途径呢?
1、一审判决生效后仍可申诉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张明宝案于12月23日宣判,10天的上诉期未满,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检方已决定不予抗诉,如果被告人张明宝不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实现救济。《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法检可自行启动“纠错”程序
另外,最高法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检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