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明天上午10点,制造南京江宁“630”特大惨案的张明宝将面临南京中院的一审宣判。张明宝案如何量刑,是否会被判死?这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记者了解到,宣判结束后,南京中院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详释判决依据,并介绍更多案情。
康伟东的母亲郑翠红昨天接到了宣判通知,她跟老伴今天从老家盐城坐车来南京,明早跟郑琳父母会合,一起到法院参加一审宣判。今年6月30日晚,27岁的康伟东陪同怀孕6个多月的妻子在金盛路散步时,被张明宝驾车撞击,双双死亡。“我希望判他死刑。”郑翠红说,“如果达不到这个就上诉,死缓也上诉。”她表示,郑琳父母也是这个态度。
“6.30”惨案的间接受害者、张明宝的妻子刘凤霞昨天告诉记者,她还没想好到底要不要去听判决,也许不会去。11月27日首次开庭审,她为躲避媒体,直到庭审开始前最后一刻才悄悄进入法庭,可庭审结束后,还是遭到了媒体追堵,好不容易才脱身。可能是对此心有余悸,她有点犹豫要不要参加宣判。对于明天的判决结果,刘凤霞有过很多设想,她希望不要判太重,因为丈夫是“无意的”,而且“赔偿已经基本到位了”。
成都孙伟明醉驾案中孙伟明最终未被判死,对此案有无示范意义?一位法律人士认为很难说,虽然同是醉驾致多人死亡,但是案件具体情节毕竟还有差异。记者昨从南京警方获悉,6月30日晚,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重大交通事故嫌疑人张明宝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发生一起醉酒驾车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经抽血化验,肇事司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而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属于醉酒,显然,肇事司机属严重醉酒驾驶。
经警方调查,肇事司机张明宝,今年43岁,是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挂靠淮安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家住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某小区。审讯过程中,张明宝交代说,30日晚上8点15分左右,他跟人在金盛路一家饭店吃饭,喝了七八两白酒。饭后,他驾驶苏ATH900牌号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在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准备回家,车辆失控后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
酒醒后的张明宝意识到自己闯了滔天大祸,面对警方的讯问,他声音发颤,两眼通红,记者注意到,他的手和腿都在不停地颤抖。张明宝说,自己成了“刽子手”十分后悔,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他说:“我想想后果真的很害怕,我等于成了刽子手啊!”他说,愿意卖房、卖车,尽最大努力赔偿死者和伤者家属,同时希望广大开车人吸取他的教训,千万不要酒后驾车,防止害了自己又害他人。说完,他低下头,双手紧紧捂住脸。
由于这起事故影响恶劣,昨天,警方对于张明宝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拘留,会集法院、检察院进行了紧急研究。但警方昨天没有透露张明宝是以何种罪名被刑事拘留。
第一问会不会判死刑?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和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复友教授都认为,张明宝可能涉嫌的罪名有两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量刑有天壤之别: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单纯的过失犯罪,有特别恶劣的情节当处三年到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本案,张明宝究竟会被认定何罪,要结合公安机关侦查搜集到的所有证据加以评判,不能单纯地从一个表面现象来看。区分张明宝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还是故意,是分清他涉嫌什么罪名的关键。交通肇事罪要求主观心理状态为过失。也就是说,如果张明宝完全没有想过去撞人,完全是因为酒喝多了,行为失控犯下事,很可能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明宝仇视社会,想报复社会,他的行为就是明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5死4伤的严重后果,很可能被判极刑。如果张明宝本身没有故意撞人的想法,但在撞了第一个人之后,想逃逸,逃逸过程中又撞了其他人,就构成间接故意,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现在案情还不明晰,很多细节尚待警方追查”,张教授说。
第二问要赔多少钱?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董云春律师认为,所有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完全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人身伤害及财产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及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费、父母赡养费等等,只要实际发生的损失,全都应当赔偿。由于赔偿金的计算比较复杂,张明宝到底应该承担多少金额的赔偿,目前无法准确计算,但应该是一笔庞大的数额。仅以死亡赔偿金为例,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按不同的标准来赔偿。以60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为例,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2007年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两万元,以2万元计算,一笔最高死亡赔偿金就达到40万元。5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如果按这个标准计算,那么就是200万元。再加上对死者的其他赔偿以及对伤者的赔偿和对财物损坏的赔偿,200万元远远不够。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交强险基于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只要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除外责任的情形,都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法律上对此有争议,曾经出现司机醉酒驾驶肇事,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至于其它商业性的保险,保险公司都会对醉酒驾车拒绝理赔。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几百万元的赔偿,张明宝需要自己承担。
第三问腹中胎儿算不算人命?
在相关部门的通告和媒体报道中,均称车祸造成5名市民死亡。有网友发出疑问:这个可怜的胎儿,能不能算作一条人命?记者据此采访了相关人士。不少网友认为,胎儿尚在腹中是不能算作生命个体的,只有脱离母体并存活,才能算作生命个体,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如果被撞出的胎儿正如报道所称,已经脱离母体,接触外部世界,并且当时是活体,过了一段时间才死去,是可以算作生命个体的。但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复友教授认为,胎儿滑落时即使有生命迹象,也不能算作生命体,因为它还不具备离开母体自主存活的能力。
这是个存在争议的话题。讨论的意义在于,如果胎儿可以算作生命个体,就能享有民事权利。那么,肇事司机张明宝的罪状上又将多一条人命!而孕妇家属也能就胎儿死亡索赔,获得更多一点的安慰。
第四问同桌共饮者有无责任?
应该反思的,还有当晚跟张明宝同桌喝酒的人。他们是否知道张明宝醉酒驾车?是否明知张明宝开车来的,仍然拼命劝酒?他们当中有没有其他的酒后驾车者,面对逝去的生命,是感到庆幸,还是深深的自责?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崔武主任律师表示,肇事者张明宝自然要受到法律制裁,那些跟他同桌喝酒的人,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家属可以将同桌共饮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与肇事者共同赔偿。这个近年来有类似判例。比如内蒙古敖汉旗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子:同桌两名陪酒人因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对醉酒后驾车酿成事故死亡的开车人负有一定责任,分别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万多元和近4000元。而去年广东东莞也判决了一起相似案子,结果却不相同:因丈夫参加朋友宴会,最后醉死。其妻觉得酒友没尽到相劝义务,将酒友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丈夫醉酒死亡,是其本人不控制、过量饮酒造成的,酒友并无过错。
不过有关专家说,中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案件的判决不是按已有的案例进行,而是由法官根据法律来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