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讯(深圳报业集团特派记者 王修竹 通讯员 付秒琳)“窃取QQ号码密码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12月11日下午,在南山检察院会议室里面,律师、法律专家、知识产权协会代表、网民以及深圳大学法律系学生共聚一堂,围绕这一话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据介绍,今年4月7日,南山公安分局高新派出所正式立案处理一宗罕见的物品丢失案。报案者是专程从江苏赶来的年轻人陈某,他丢失了46个QQ号,涉案金额竟达到60万元人民币,其中一个“98888”的QQ号就花了陈某超过15万元人民币。派出所顺藤摸瓜,在查找犯罪嫌疑人的同时,意外发现,另一犯罪嫌疑人朱某从2006年8月至11月间,利用其掌握的腾讯公司QQ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漏洞,通过非法技术手段窃取了大量QQ号码的密码加密串,之后用手机绑定QQ号并修改登录密码。
案件存在的焦点问题是,首先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朱某秘密窃取QQ号码并高价卖出,一部分号码找不到原申请人;部分号码还没有被腾讯公司放出。如果朱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盗窃罪的被害人是谁?腾讯公司能否作为盗窃罪的被害人?其次,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朱某还盗窃了其他QQ号。朱某供述,自己只偷那些没有加好友、原使用人不怎么用的号码。此外,这些号码的原申请人无法找到,无法证实这些号码在被朱某盗走时有作为通讯工具使用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朱某是否还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记者看到,4个小时时间,研讨会气氛十分热烈。有专家表示随着网络世界的不断拓展和延伸,虚拟财产的影响已经逐步超越了网络,与现实世界发生了紧密的联系,目前台湾、香港针对虚拟财产已经开始立法进行保护,而内地法律中对此项还是空白。在目前的法律范畴之内,QQ号码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范围,窃取QQ号码是否属于“秘密窃取”,与会者莫衷一是。有专家就明确表示,窃取QQ号码,不应该属于盗窃罪或侵犯通信自由罪。
但网友则认为,QQ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维系友情、亲情等的联系工具,号码被注入了很多感情因素。因此,既然被窃取的QQ号码已经被申请,申请人就应该成为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