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钻纸品厂“工会事件”始末
●1996年11月龙钻纸品厂成立工会,但在随后的十年间,该厂工会从未换届。
●2007年2月该厂职工胡幼全向工厂提交了《关于组建基层工会的请示报告》,工厂不予理睬,公明街道总工会来厂协商也无进展。此后,厂方对申建工会频频阻挠推诿,并强令胡不准再上班。
●2007年3月6日事件被媒体曝光,引起全总、市总等各级工会重视。
●2007年3月9日在公明街道总工会的监督下,该厂成立新工会。两个月后,工人投诉工会选举不公,工会主席由法人代表担任,工会委员为工厂干部,无一名普通工人。该厂再次被媒体曝光,随后重新选举,员工代表胡海龙、杨敏江分别被选为工会主席、工会委员。
●2007年底在工厂工作了12年的胡海龙被厂方以合同期满为由要求其离职。
●随后,胡海龙、杨敏江走上维权之路。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张玮)昨日,深圳龙钻纸品厂因非法解雇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遭到深圳市总工会依法公开谴责,并认定该事件为违反工会法、侵害工会利益的典型事件。目前,深圳工会正帮助受害的两位当事人与企业打官司。而深圳工会处理此事的方式在全国同类事件中尚属首次。 工会主席当了半年就被解雇
龙钻纸品厂是香港龙钻有限公司在深圳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原属宝安区公明镇上村行政区划范围,现归属光明新区管理。2007年5月21日,龙钻纸品厂员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胡海龙为该厂兼职工会主席、杨敏江等6人为兼职工会委员,任期3年。但龙钻纸品厂在2007年7月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只与胡海龙、杨敏江签订了一份期限仅为半年的劳动合同,并在2007年12月5日以合同到期为由通知解除与胡海龙、杨敏江的劳动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主席和工会委员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本届委员会任期届满,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副部长王鸿利表示,胡海龙、杨敏江的任期按规定应该顺延至2010年5月20日。
对于胡、杨两人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市总工会、宝安区总工会和公明街道总工会多次与龙钻纸品厂协调,派人到企业调查,严正指出该厂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雇工会主席是违法的,要求厂方纠正错误做法,恢复二人的劳动关系,以确保他们能正常履行工会工作人员的职责。
然而,龙钻纸品厂对市、区总工会的协调和正当交涉置若罔闻,拒不恢复胡、杨的劳动关系,致使胡海龙、杨敏江此后走上了长达两年的维权之路。
“属于对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
对于这一事件,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昨日代表市、区、街道三级工会予以强烈谴责,并明确表示这是违反工会法、侵害工会利益的典型事件,极具典型意义,“违反了工会法,且拒不纠正,属于对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基层工会组织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展和实现经济目标有重要作用,担负着反映员工利益诉求、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角色,理应获得企业管理者的尊重和信任。”王同信说,法律法规浅显易懂并不深奥,却是严肃的,龙钻纸品厂经营管理方的做法有悖民主与法制的精神,有害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类似情况虽只是极个别,但问题的性质不容忽视”。
王同信还表示,希望全市企业以此为鉴,认真履行劳动法和工会法,大力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支持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目前,市总工会已启动社会维权机制,为胡、杨二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并帮助其与企业打官司。现一审已裁定龙钻纸品厂违法,二审将针对赔偿问题进行审理。
※※专家观点
深圳社科院教授杨立勋:
这个谴责对全国都有示范意义
此次深圳工会采取“公开谴责”来维权,实际是去年8月1日深圳新修订执行的工会法所赋予的,以此来增强工会履行职能的手段。将违法企业曝光在媒体上,其谴责效果和监督作用被放大,对企业有鞭策或倒逼作用,对提升全国工会功能都有较大的示范作用和意义。
过去工会更像是福利型组织,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投资主体已多元化,就业、分配方式也多元了,工会适应这种要求,应变成维权型的工会。作为深圳这种经济发达地区的工会更要如此,进一步完善组织功能,真正成为劳动者的“娘家”。事实上,任何企业都要遵守法律,这次谴责是根据深圳市的法律来做的,非常好,有利于资方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这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方面。这个谴责对全国都有示范作用,因为深圳的今天就是内地的明天。
而在媒体上公开谴责企业,必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也就相应影响其经营和生存,作用不可低估。不过,由于工会还应从法律上进一步健全,包括工会法的修订和健全。建议公检法也要参与、协助、帮助工会维权,不能只是某个组织孤军深入作战,要多管齐下。
记者短评
工会力量不容忽视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劳资纠纷增多,深圳工会自年初即呼吁企业员工互爱取暖过冬,并表态将更好地履行工会职责,促进企业经济建设。昨日,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直言:“在这种时候,对这一事件进行公开谴责、表明立场,目的就是要给广大企业提出警示,要其重视工会。”
事实上,改革开放初期,不少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指标和效益,无形中在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中保全了企业利益,甚至产生媚商心理,进而对一些不法行为采取了较为暧昧的做法。正因为如此,养成了一些企业的优越、优势心理,因而在类似建立工会、维权等问题上总是态度傲慢或强硬。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应该看到,这一以牺牲劳动者利益的片面发展观已被抛弃。以深圳为例,近几年从突破沃尔玛建会、向百家500强企业邀约集体谈判,到重新修订深圳工会法增强工会维权能力和此次的公开谴责,不仅是工会组织转型的体现,更是政策层面发展理念转变的重要信号。“以往发生的事情未必正确,但现在发生的错误必须予以纠正,进而促进更多企业遵守法律。”王同信说。
而就在上周刚刚结束的全省工会十二大上,“在共建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共享,更好发挥工会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促进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也被首次写在显著位置,明确了今后工会工作的重心,预示着工会将在劳动关系中越来越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
张玮
对话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刘秦:
“维权时间太长,不能再等了”
记者:“公开谴责”要说明什么?目前除了“公开谴责”,对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办法还有哪些?
刘秦: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的保护,如果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二是工会干部履职时,其履职工作时间和安排均予以保护;三是依靠深圳地方立法,“公开谴责”就是去年深圳修订工会法的亮点。
“公开谴责”应该说是两个层次的,第一是表明各级工会对某一件事情的态度,即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第二是对某种行为的一种评价方式。这种方式是一种民主政治上的体现,是一种道义上的。而涉及到强制手段,那要看涉及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是什么?按法律程序,即仲裁、诉讼,依法判决等。
记者:这个事件维权时间已长达近两年,为什么选择在这个时间对企业进行“公开谴责”?
刘秦:选择这个时间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进行了多次的介入,事件产生之初市区街道工会都去找过企业协商但未果,对方的态度是“你要愿意你就去打官司”,根本不想解决问题。一直到一审结果明确了,仍然是这样;二是确实维权时间太长,不能再等第二个“两年”,目前这个时候是比较恰当的。
记者:现在劳资双方官司还在进行中,现在公开谴责是否合理?
刘秦:一审已经裁定,明确企业违法,公开谴责就是针对这个事实。至于正在进行的二审,即对员工的赔偿问题,是延伸出来的另一个问题。
记者:企业工会主席被公司非法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近几年常见诸于报端,类似事件在深圳是否较多?
刘秦:有但不多。在过去的案例中,大部分在工会、劳动部门的介入后都解决了,相关企业最后也给予了一定配合。但这个事件是明知道错了就是不解决,是极个别的例子。
记者:事件发生在基层,市总出面来解决,是否意味着基层工会在工作中也有局限?
刘秦:胡海龙、杨敏江两人当时是同时向市区两级工会投诉,市总也受理了。案件涉及到工会干部的组织管理问题,有些政策和细则的把握,区总需要征求市总的意见,上下联动很正常。
但工会干部在工作中确实有履职风险。在企业劳动关系中,劳资方是利益对立体,工会代表员工,本身工会干部又是企业雇员,这一角色容易得罪企业。法律有可完善的地方,任何一种保护都是相对的,不可能尽善尽美。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隋笑飞、黄小希)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工会加大对职工民主权益、劳动经济权益等的保护力度,但我国基层工会维权难仍较突出。
报告说,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工会通过积极推进维权制度和机制建设,加大对职工民主权益、劳动经济权益等的保护力度,职工切身利益得到较好维护。一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得到加强,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二是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各地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反映,在处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有关数据也显示,截至2008年9月,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10.75万份,覆盖企业190.77万个,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13.6%和11.9%;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77.45万个,占建工会企业数的24%。
但报告同时指出,基层工会维权难仍较突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同时也是企业的雇员,在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保住自己的“饭碗”,常常表现无奈。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则是企业经营者的近亲属,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维护权益。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时容易遭到打击报复。有的企业避开或者违反工会法中有关保护工会干部的规定,找借口解雇敢于维权的工会干部,或者虽然不解雇,但用其他手段使工会干部无法再在本企业继续工作。由于缺乏对工会干部自身权益的有效保障,使得他们不敢维权,造成工会凝聚力、影响力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