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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死亡证明出错继承夫产遇阻

发布时间:2009/11/13 点击:191 字体大小: 返回

丈夫去世,黄女士要继承其遗产却遇到意外麻烦:

同为合法继承人的婆婆20年前去世,但其死亡证明上姓名错了一个字。

婆婆死亡证明出错继承夫产遇阻

20多年前的死亡证明不慎将死者名字打错,该死亡证明难以发挥效力。

核心提示

近几个月来,市民黄女士一直心情焦虑。丈夫去世已经三个多月了,包括其生前存款、所购保险的提取和交接工作一直步履维艰。直接原因便是其婆婆20多年前死亡证明上的姓名中有一个错别字,导致她无法办理财产继承权公证。原本,当事人寄希望于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能够出具证明,但离奇的是户籍底册上竟然也无法找到其婆婆的相关记录。

有关方面提醒市民,必须充分认识死亡证明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以免出现差错或遗失情况,从而导致日后的生活中遇到意想不到的麻烦。

提取丈夫生前存款 被告知需提供财产继承权公证

刚刚过去的这几个月,对于市民黄女士来说不堪回首。丈夫因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只留下孤儿寡母,而黄女士在为其办理身后事时,也遇到了一连串的问题。

黄女士说,事情还得从财产继承的问题说起。丈夫的遗产中,有一本银行存折,其密码并不为黄女士本人知晓。当天,她拿着存折、丈夫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前往银行提款时,被告知无法办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黄女士,像她这样的情况,需要出具一份财产继承权公证,需要去公证机关办理,只有拿到这份公证书,银行方面才可以为其办理提款业务。黄女士丈夫生前还为儿子购买了保险产品,在续保一事上,她同样被保险公司告知,需要出具财产继承权公证,才可由黄女士接替其丈夫为儿子续保。

继承丈夫遗产 需提供公公婆婆死亡证明

于是,黄女士前往罗湖区公证处咨询办理财产继承权公证。在听取了黄女士的情况介绍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她,像她这样丈夫生前未立遗嘱的继承形式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所需手续包括全部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简而言之,除了需要提供黄女士本人及其儿子的这些材料之外,还需要提供其丈夫父母二人的相关材料,这让黄女士有些始料未及。

“我和儿子的材料都好办,只是公公婆婆去世都很多年了,现在要找可能有点麻烦。”黄女士说,她的婆婆是1984年病故的,而公公是1988年去世的,距今都已经超过了20年。对此,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诸如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如果死亡证明已经丢失,需要其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相关的户籍注销记录。就这样,黄女士开始了新的奔波。

户籍底册上婆婆信息“消失” 死亡状况难证明

为了收集公公婆婆的材料,在将近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工作之外的黄女士一直辗转于亲戚、社区居委会以及派出所之间。由于时过境迁,当年的相关材料早已不知去向,家里人也没有为两位老人的东西做专门保留。最终,黄女士收集到的是一份户籍底册复印件以及当年医院出具的婆婆的死亡通知书。

东西好不容易收集到了,可黄女士却依然愁眉不展,原因是其中婆婆的材料出了问题。“公公的死亡证明已经找不到了,但好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底册上有他的死亡记录和户籍注销记录。婆婆有当年的死亡通知书,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名字写错了,没法用。”黄女士说,在这份时间记录为1984年10月26日的死亡通知书上,错将婆婆姓名的最后一个“珍”写成了“贞”。一字之差,却让这张死亡证明形同废纸,黄女士本人也是懊悔不已。“不知道这个字究竟是谁的原因导致的错误,当时没有人在意过,现在过去了20多年,便成为了大麻烦。”

黄女士表示,原本,她寄希望于能在户籍底册上找到婆婆死亡情况和户口注销记录,但让她咋舌的是,那本底册上竟然无法找到其婆婆的任何信息。“实在是太奇怪了!底册上公公在,我老公在,老公的两个姐妹也在,就连我的记录都查得到,但惟独就是没有婆婆的。”为此,黄女士多次前往相关派出所,申请调取档案查找,但除了这本当年的底册之外,却没有任何进展。

派出所释疑 可能系人口普查时漏登

婆婆在户籍底册上消失了?黄女士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就连派出所户籍工作人员也感到这事很蹊跷。“两位老人到深圳后一直在一起,从没有分开过。这个事情,我也专门问过其他亲戚,不可能存在户口分开的情况。”黄女士这样对记者说。

因为时间已经过去了20多年,派出所户籍工作人员一时也无法给出准确的答案,最有可能性的一种解释是人口普查时漏登了。“黄女士的婆婆李某的死亡时间是在1984年,其公公的死亡时间是在1988年,期间这几年,正好是人口普查。所以,不排除是当年那次人口普查时李某已经病故,因此,可能是其家人填写家庭人员资料时,没有将已故李某的信息登记在册,从而造成如今户籍底册上找不到李某记录的情况。”相关派出所一位从业多年的户籍工作人员这样说道。

这位工作人员同时表示,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健全,死亡证明在人们生活中所起到的效力日趋普遍,因此,广大市民须尤为重视其严肃性和重要性,以免出现差错或遗失情况,从而导致日后的生活中遇到意想不到的麻烦。由于相隔时间较长导致难以查找依据的,建议可以通过户籍管理部门、殡葬管理部门等进行查找。

为了解决黄女士的困难,派出所档案室方面找到了其公公婆婆当年来深的迁移证和常住户口呈批表,并为其提供了复印件。同时,相关方面还建议黄女士前往其公公的原单位,看看人事档案方面能否找到有用的证明。目前,黄女士依然在搜集财产继承权公证所需之材料。

市公证处详解财产继承权公证手续

近日,就财产继承权公证一事,记者咨询了深圳市公证处。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的继承。另一种则是遗嘱继承,指按照死者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进行的继承。以当事人黄女士遇到的法定继承为例,公民死亡后,需办理财产继承公证的,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对死者留下的财产继承达成一致意见的,凭死亡证明、身份证等证明开具“财产继承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