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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休假收入有望增加

发布时间:2009/11/10 点击:500 字体大小: 返回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 周 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今天新闻媒体将公布决定全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将有关“标准工资”的说法统一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原《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为“标准工资”,但何谓“标准工资”,劳资理解可能不同。比如月收入如果由基本工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和双薪等组成,若按原条例,算加班费时资方可以不把双薪和住房补贴纳入基数,而劳动者则认为应按实际收入为基数来计算。

现在,新条例将“标准工资”的说法全部调整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没有设定具体项目,且这一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加班工资也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

在此基础上,新条例将原条例关于“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和“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的规定,统一修改为“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根据原条例的规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只能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但今后都必须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这意味着,劳动者依法休假时的收入有望增加,劳动者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

条例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将最低工资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有关人士解释,在实践中,每年调整一次,幅度难以掌握,调整过频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压力。

此外,新条例还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也纳入调整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至少两年调一次

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今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条例》在5月21日的市四届人大常委员会第28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共有11处作出修正。其中,第2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第4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第37条修改为:“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且“市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后,应在实施前一个月在市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政府网站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报。

最低工资标准至少两年调一次

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今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条例》在5月21日的市四届人大常委员会第28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共有11处作出修正。其中,第2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第4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第37条修改为:“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且“市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后,应在实施前一个月在市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政府网站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报。

员工正常假期均可带薪休假

一直以来,许多单位在员工休假方面的工资待遇上模糊不清,有的假期带薪,如年休假,有的假期未带薪,如探亲假。修改后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解决了这一问题。

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一八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1日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

2009年10月2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的“标准工资”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四、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五、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六、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七、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后,应在实施前一个月在市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政府网站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报。”

八、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月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小时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

九、第四十条删除“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和“小时”等字样。

十、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十一、删除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