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欲装修一栋大楼,经与乙公司协商约定:乙有意承揽该项工作,正式合同待两周内订立。为了证明甲方订约的诚意,甲自愿向乙方支付20万元,作为订立正式合同的保证,正式合同签订后,20万元抵作部分预付款。一个月后,正式合同订立,其中约定:乙向甲支付10万元定金,如果因乙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因甲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乙完成工作后,甲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装修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1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问题: 1:甲乙双方定金的性质如何?
2:定金责任与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救济措施的关系问题
分析:
1:我国《担保法》中仅规定了违约定金,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中,不仅规定了违约定金,还规定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等形式。其中立约定金是在《解释》第115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乙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该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20万元属于立约定金,其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双方订立正式合同。而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定金10万元是作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就是《担保法》第89条规定的,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钱,从而敦促合同双方当事人够积极履行,一旦不履行或是不适当履行合同,则面临丧失定金活双倍返还的风险。因而乙方所支付的是违约定金。
2:《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在发生违约金和定金的竞合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进行适用,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作为违约责任形式具有一些共同的性质,从功能上看,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替代,因而不能同时适用。
其二;合同解除可以与定金罚则并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不能履行合同,并致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因为乙方已经完成了装修工作,甲方应当支付装修费用,因为金钱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只能发生迟延履行,故不能请求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甲方继续履行金钱债务。
其三;当发生违约定金与损害赔偿的责任竞合时,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并用,适用定金罚则之后一方当事人还有损失,定金责任不足以弥补当事方的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甲公司在承担定金责任后,如果还不足以补偿以公司的损失,还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