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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中看合同定金的性质以及定金责任与其他违约责任的竞合

发布时间:2009/11/7 点击:459 字体大小: 返回

从一则案例中看合同定金的性质以及定金责任与其他违约责任的竞合

基本案情:

甲公司欲装修一栋大楼,经与乙公司协商约定:乙有意承揽该项工作,正式合同待两周内订立。为了证明甲方订约的诚意,甲自愿向乙方支付20万元,作为订立正式合同的保证,正式合同签订后,20万元抵作部分预付款。一个月后,正式合同订立,其中约定:乙向甲支付10万元定金,如果因乙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因甲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乙完成工作后,甲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装修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1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问题:   1:甲乙双方定金的性质如何?

2:定金责任与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救济措施的关系问题

分析:

1:我国《担保法》中仅规定了违约定金,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中,不仅规定了违约定金,还规定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等形式。其中立约定金是在《解释》第115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乙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该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20万元属于立约定金,其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双方订立正式合同。而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定金10万元是作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就是《担保法》第89条规定的,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钱,从而敦促合同双方当事人够积极履行,一旦不履行或是不适当履行合同,则面临丧失定金活双倍返还的风险。因而乙方所支付的是违约定金。

2:《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在发生违约金和定金的竞合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进行适用,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作为违约责任形式具有一些共同的性质,从功能上看,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替代,因而不能同时适用。

其二;合同解除可以与定金罚则并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不能履行合同,并致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因为乙方已经完成了装修工作,甲方应当支付装修费用,因为金钱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只能发生迟延履行,故不能请求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甲方继续履行金钱债务。

其三;当发生违约定金与损害赔偿的责任竞合时,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并用,适用定金罚则之后一方当事人还有损失,定金责任不足以弥补当事方的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甲公司在承担定金责任后,如果还不足以补偿以公司的损失,还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