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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起诉律师索赔 称律师函导致企业停产

发布时间:2009/10/24 点击:165 字体大小: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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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振峰与谭某、李某签订公司转让合同,以3000万元的价格将翁振峰拥有的满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满峰科技)转让给谭某、李某。一年多后,谭某、李某没有支付任何款项,还涉嫌占用公司299万元的加工款。

期间,谭某、李某委托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向满峰科技的供应商、客户发出律师函,称谭某、李某有权收取满峰科技客户的加工款项,但对满峰科技拖欠供应商的货款不负责任。近日,满峰科技依名誉侵权,导致公司停产多日将两位律师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21万元。

谭某李某涉嫌职务侵占

满峰科技举报称,2007年11月底,谭某、李某来到满峰科技,向公司拥有人翁振峰称,愿意以高价购买满峰科技。

2007年12月3日,翁振峰作为转让方,与谭某、李某签订了公司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满峰科技将公司固定资产(25台钻孔机器设备,时值人民币3000万元)、原材料(价值150万元),以人民币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谭某、李某。合同于2008年1月生效,满峰科技由谭某、李某实际经营。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谭某、李某一直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反而违反合同规定,占用公司299万元的加工款。

满峰科技认为,谭某、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009年5月31日,满峰科技向宝安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宝安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经过审查,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立案决定,对谭某、李某以涉嫌职务侵占正式立案侦查。

期间,谭某、李某委托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的陈庆忠、赖志权两位律师,向满峰科技客户、供应商发出律师函。声明谭某、李某有权向客户收取经营满峰科技期间的加工款,但对满峰科技拖欠供应商的债务没有责任。

起诉律师侵犯名誉权

2009年6月24日,满峰科技依名誉侵权为由,将陈庆忠、赖志权两位律师及其所在的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庆忠、赖志权在深圳各大媒体上公开登报道歉,消除有关影响;判令陈庆忠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判令赖志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判令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负连带赔偿责任;以上诉求合计人民币21万元(暂计至2009年6月23日)。经过审查,宝安区人民法院当天决定立案审理。

满峰科技认为,2009年6月13日,被告陈庆忠、赖志权在没有对事情进行核实调查的情况下,轻率地向原告方的客户、相关供应商恶意寄发《律师知会函》。陈庆忠、赖志权以专业律师身份,向相关供应商发表原告与谭某、李某签订的公司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意见,恶意引导各相关供应商矛头指向原告,企图把原告搞垮。

律师明确表示不和解

2009年6月30日,陈庆忠、赖志权两位律师专程来到本报,就满峰科技反映的问题接受采访。陈庆忠、赖志权称,在此之前,他们不知道谭某、李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使谭某、李某被立案侦查,也不影响其委托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委托律师的权利。

陈庆忠、赖志权表示,他们接受谭某、李某的委托,依照法律的规定代其维权,符合律师职业操守,他们的业务经得起司法机关的检验。

陈庆忠、赖志权提出,宝安区人民法院就该案立案后,曾向他们询问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他们明确表示,不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