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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诈骗500万 夫妻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09/10/24 点击:249 字体大小: 返回
今年一月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告肖某控告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一房两卖,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败诉并赔偿500多万元人民币。然而,就在法院准备开庭审理之际,肖某及其丈夫周某却因这场官司锒铛入狱,一场精心布置的诈骗谜局逐渐展现在我们面前。

  今年一月份,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突然接到宝安区人民法院的通知,说其公司销售的商品房一房两卖,要求该公司在规定的法律期限内,前往法院应诉。

  (公司负责人:我们公司接到这个通知以后,感到非常诧异,之后了解到,曾经在我们公司工作的一名法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收据,企图对公司进行诈骗。)

  这家房地产公司所说的法务人员周某,是一名执业律师,在2004年至2007年之间曾经担任该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但是后来双方解除了合作关系,周某离职后仅仅一个月,就以其妻子肖某的名义,在宝安区法院起诉,控告这家房地产公司一房两卖,要求对方赔偿500多万元人民币。

  (公司负责人:涉及金额比较大,对宝安法院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查看,发现提供证据的印章不是我们销售房子时候的印章,就认为是犯罪,将此事报案给宝安刑警大队。)

  宝安刑警大队接到报警后,对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关键证据进行了核查,判断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周某与房地产公司打官司时提供的证据,使用了有问题的印章,已涉嫌刑事犯罪。3月5日,警方在湖南老家将周某夫妇抓获。

  (周某妻子肖某:起诉富通公司,你是否知情,不知道,一点不知道,不知道,那你刚开始询问时候,为什么对房号,地点说那么清楚啊,那是我老公让我说的,他不想让我知道原因是什么)

  警方对两人交代的情况分别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甄别之后,在蛛丝马迹当中找出了周某作案的漏洞。

  (宝安刑警大队二中队队长:用的是公司5年前的印章,现在的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印章,这两个印章是对不上号的,律师说所的时间,地点,交了房费,说道了哪个财务人员,分析发现了里面的漏洞。)

  顺藤摸瓜,警方终于查明了真相。2007年12月份,深圳某房地产公司与周某解除了合作关系,之后周某就怀恨在心,认为公司不讲情义,遂起报复之心。在这家房地产公司工作期间,周某利用工作之便,持有该公司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收款收据。离职后仅仅一个月,周某就唆使其妻子肖某到法院告状。肖某于是找人在两张空白收款收据上面,填写了购买房产的房号,数额,时间等内容,然后委托自己以及另外一名律师,向宝安法院控告某房地产公司一房两卖,要求对方双倍返还买房款500多万。不过周某没有想到的是,这家房地产公司卖房的票据上使用的是专用印章,而周某使用的是该公司的另外一种印章。在大量证据面前,周某不得不承认事实,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律师周某:你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不认为是犯罪,只是轻微违法。)

  到这个时候,周某居然还这么自信,自己的行为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对于这位熟知法律的律师来说,他这么做应该会事先评估其中的法律风险的。按照周某最初的打算,伪造公司的空白收款票据打官司,这应该是一起典型的民事官司,打不赢只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大不了拿不到500多万的赔偿费,警方是不会介入此事的。要是侥幸这个漏洞没人发现,自己就白赚500万,还泄了私愤。再退一步来说,周某认为,即使自己有罪,警方在定罪方面也很难把握,的确,知法者有意违法,事先费尽思量做准备工作,象此种类型的案件在国内极为罕见,警方抓获周某之后,在确定周某罪名方面确实费了一番周折。

  在周某承认了自己的行为之后,办案人员遇到了另外一个难题。周某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盖有印章的空白收据,伪造购房收款凭证,再以他人名义到法院起诉,企图侵占某房地产公司巨额财产,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是一种诉讼诈骗行为,但其实质究竟是一种什么类型的犯罪呢?

  (办案人员:企图是欺骗法院做出错误判决,来占有公司财物,诈骗罪欺骗的是财物所有人,所有人自愿交出,欺骗的是法院,他的行为不应定为诈骗罪。)

  律师周某利用工作之便,拿到了公司盖有印章的空白收据,并以此为证据打官司,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务人员,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呢?

  (办案人员:职务侵占罪实施的主体一般是管理本公司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或者公司的主要领导,像这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公司的财产,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这类主体的犯罪一般定为职务侵占罪,而周辉仅仅是公司的法务人员,他从事的是和法律有关的事情。)

  在这起“一房两卖”的官司中,律师周某在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收款收据上填写买房的相关内容,伪证证据欺骗法院,是否会构成伪证罪呢?

  (办案人员:按照刑法的规定,伪证罪是在刑事案件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提起虚假证据,而这个案件中,周某是在民事案件中提供的虚假证据,所以不是伪证罪。)

  周某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犯罪行为呢?在国内过去的司法判例中,类似的案件基本上找不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经过再三斟酌研究之后,警方最后确认,周某的行为最终构成了刑法第307条第一款的罪名,即妨害作证罪,而根据307条第二款的规定,周某妻子肖某在丈夫的唆使之下,在两张空白发票上填写虚假内容,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的做法,也构成了犯罪。

  (办案人员:房号,房子面积,价格,都是其丈夫指使,客观上起着为其丈夫帮助,作伪证,刑法307条第二款的规定,他妻子罪名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作为一名律师,精通法律知识,可惜本事用在了邪门上。钻法律漏洞,规避法律,搞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指使他人做伪证,当周某知道自己即将被检察机关起诉之后,开始后悔自己财迷心窍利令智昏。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周某大学毕业之后曾经做过老师,后来又自学考试,从事了律师这个职业,智商上来说,头脑很灵活,但是在利益引诱面前,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