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占工厂 母子侵权
因前夫与女港商结婚引发财产纠纷,龙岗法院昨强制执行,家荣棉业厂顺利移交
深圳新闻网10月22日讯 男子梁家荣先在内地结婚,偷渡香港后又跟一香港女子结婚。后来,香港女子与梁家荣在深圳开办工厂。梁家荣有钱了,内地妻子后来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与丈夫分割财产,法院最终作出准许离婚判决,要求对财产分割问题另行起诉。内地妻子不服,率领两个儿子强行进入工厂要求共同经营、参与管理。昨天上午,龙岗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杨二妹、梁炳蔚、梁子帮侵占平湖家荣棉业制造厂一案,被侵占达4年多的家荣棉业厂顺利转交给申请执行人香港籍客商刘婉香女士。75岁的被执行人杨二妹已得到妥善安置,梁炳蔚、梁子帮因抗拒强制执行被法院司法拘留。女子起诉离婚 索要财产
此案由杨二妹与香港家荣实业公司(下称家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婉香及案外人梁统文(赴港后更名梁家荣)的婚姻及财产纠纷引起。
1952年12月22日,杨二妹与梁家荣在广东省阳西县结婚,并育有4个子女(其中有三子梁炳蔚、四子梁子帮)。1967年,梁家荣偷渡赴港,并与香港居民刘婉香登记结婚。1984年,刘婉香在香港成立家荣公司。1987年,家荣公司在龙岗区平湖新南村成立家荣棉业制造厂(下称家荣棉业厂)。1992年1月1日,梁家荣以股东身份加入家荣实业公司。2002年9月,梁家荣退出家荣公司。2003年5月,刘婉香与梁家荣在香港办理离婚手续。
2001年12月19日,杨二妹向阳江市中院起诉,要求判令与梁家荣离婚;判令梁家荣名下约500万元财产及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二分之一归杨二妹所有。2004年2月17日,阳江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准许杨二妹与梁家荣离婚,认为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梁家荣与案外人刘婉香在香港家荣公司及其在深圳工厂的分割问题,应另行起诉。杨二妹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2004年9月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称,由于难以查清梁家荣在香港家荣公司的股份资产,原审法院对现已查明的家荣棉业厂资产进行评估后,按梁家荣在该厂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是可行的。由于杨二妹没有按照法院通知预交评估费用,致使无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告知其另案起诉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维持原判。工厂被占数年 港商上访
2004年12月5日,杨二妹及其子梁炳蔚、梁子帮搬入家荣棉业厂,向刘婉香、梁家荣主张共同财产权,要求共同经营、参与管理。双方协商无果。
2004年12月10日,家荣公司、家荣棉业厂向龙岗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二妹及梁炳蔚、梁子帮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杨二妹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两原告停止侵害其在两原告中拥有的共同股权财产,并提供企业经营账册供其查阅。案件审理中,因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裁定本诉按撤诉处理,反诉部分继续审理,并于2005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了杨二妹等的反诉请求。杨二妹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院于2006年3月6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6年5月24日,因杨二妹及梁炳蔚、梁子帮仍强行住在厂内,不准工厂恢复生产经营,家荣公司、家荣棉业厂又向龙岗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二妹等人立即搬出工厂,停止妨碍工厂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龙岗法院判决限杨二妹及其二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搬出工厂。杨二妹上诉至深圳市中院,2007年2月5日市中院驳回杨二妹等的上诉。
自2004年起,双方当事人在家荣棉业厂内多次组织人员发生冲突,各有损伤,杨二妹曾因冲突造成骨折。龙岗区政法委、区法院及区公安分局多次组织协调会,由于双方积怨太深而无法协调。刘婉香因此多次向各级机关乃至国家信访局、公安部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访,该案遂成为市区两级重点信访维稳案件。
法院强制执行 二子被拘
2007年5月24日,家荣公司、家荣棉业厂向龙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次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当时杨二妹及其子梁炳蔚、梁子帮情绪激动,另有七八名看厂的亲戚在场,执行中极易发生暴力抗法。同时,杨二妹已74岁高龄且一支胳膊患习惯性脱臼,如果强制执行可能引发意外,并使矛盾升级,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为此强制执行未能实施。
昨天上午,龙岗区法院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最终失败。执行法官遂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梁炳蔚、梁子帮搬出家荣棉业厂,并将该厂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刘婉香。但梁炳蔚、梁子帮大吵大闹,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拒绝搬出家荣棉业厂。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区委人大法工委、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执行法官当场宣读司法拘留梁炳蔚、梁子帮15日的决定书,并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将二人送往看守所。执行法官考虑到杨二妹年纪大,用120救护车将其妥善安置。截至昨日下午2时,非法占据工厂的人员全部搬离,家荣棉业厂基本清点完毕后顺利交给申请执行人。
深圳特区报报道:丈夫赴港再婚引发8年财产官司
这起案件昨天被强制执行,两个儿子因抗拒执行被司法拘留
被侵权数年的工厂顺利转交
昨天上午,龙岗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杨二妹及其儿子梁炳蔚、梁子帮侵占平湖家荣棉业制造厂(下称家荣棉业厂)一案,被侵占达数年之久的家荣棉业厂顺利转交给申请执行人香港籍客商刘婉香女士,75岁的被执行人杨二妹已得到妥善安置,梁炳蔚、梁子帮因抗拒强制执行被法院实施司法拘留。
因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且申请执行人多次上访。为了顺利执行该案,龙岗区专门成立了执行工作指挥部,区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平湖街道办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此次强制执行工作。上午9时许,龙岗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分两批出发,一批前往力昌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希望双方当事人能达成和解协议,化解多年纠纷;另一批则到家荣棉业厂做好杨二妹(广东阳西人)等看厂人员的搬离工作。尽管执行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最终失败,执行法官遂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梁炳蔚、梁子帮搬出家荣棉业厂,并将该厂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刘婉香。但梁炳蔚、梁子帮大吵大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规定的义务,拒绝搬出家荣棉业厂。面对如此顽固的被执行人,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区委人大法工委、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执行法官当场宣读司法拘留梁炳蔚、梁子帮的决定书,并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随即将二人送往看守所。由于被执行人杨二妹为了抗拒执行,长期在家荣棉业厂居住,并请了数人看管该厂,因此,在司法拘留梁炳蔚、梁子帮之后,区法院院长黄常青率队又赶往家荣棉业厂。此前,第二批执行工作人员赶到棉业厂时,因看厂人员在厂房内拒不打开厂门,并与执行人员对峙,法院遂采取果断措施,撞开厂门,迅速控制现场,并对看厂人员进行分离控制,预防看厂人员有危险举动。下午2时,非法占据该厂的人员全部搬离,棉业厂基本清点完毕后顺利交给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活动完成。
此案由杨二妹与香港家荣实业公司(下称家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婉香及案外人梁统文(赴港后更名梁家荣)的婚姻及财产纠纷引起。
丈夫40年前偷渡赴港再婚
1952年12月22日,杨二妹与梁家荣在广东省阳西县结婚,并育有四个子女(其中三子梁炳蔚、四子梁子帮)。1967年,梁家荣偷渡赴港,并与香港居民刘婉香登记结婚。1984年,刘婉香在香港成立家荣公司。1987年,家荣公司在龙岗区平湖新南村成立家荣棉业制造厂(下称家荣棉业厂,属三来一补企业)。1992年1月1日,梁家荣以股东身份加入家荣实业公司。2002年9月,梁家荣退出家荣公司。2003年5月,刘婉香与梁家荣在香港办理离婚手续。
内地妻子要求离婚分财产
2001年12月19日,杨二妹向阳江市中院起诉,要求判令与梁家荣离婚;判令梁家荣名下约500万元财产及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二分之一归杨二妹所有。2004年2月17日,阳江市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准许杨二妹与梁家荣离婚,但认为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梁家荣与案外人刘婉香在香港家荣公司及其在深圳工厂的分割问题,应另行起诉。杨二妹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2004年9月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由于难以查清梁家荣在香港家荣公司的股份资产,因此,原审法院对现已查明的家荣棉业厂资产进行评估后,按梁家荣在该厂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是可行的,但由于杨二妹没有按照法院通知预交评估费用,致使无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告知其另案起诉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维持原判。2004年12月5日,杨二妹及其子梁炳蔚、梁子帮搬入家荣棉业厂,向刘婉香、梁家荣主张共同财产权,要求共同经营、参与管理。双方协商无果。
强行搬入工厂被告侵权
2004年12月10日,家荣公司、家荣棉业厂向龙岗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二妹及梁炳蔚、梁子帮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杨二妹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两原告停止侵害其在两原告中拥有的共同股权财产,并提供企业经营账册供其查阅。案件审理中,因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裁定本诉按撤诉处理,反诉部分继续审理,并于2005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了杨二妹等的反诉请求。杨二妹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院,中院于2006年3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5月24日,因杨二妹及梁炳蔚、梁子帮仍强行住在厂内,不准工厂恢复生产经营,家荣公司、家荣棉业厂又向龙岗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二妹等人立即搬出工厂,停止妨碍工厂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龙岗法院判决限杨二妹及其二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搬出工厂,停止妨碍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杨二妹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院,2007年2月5日市中院判决驳回杨二妹等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杨二妹先后向深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均未获得支持。
积怨太深多次组织协调无果
自2004年起,双方当事人在家荣棉业厂内多次组织人员发生冲突,各有损伤,杨二妹曾因冲突造成骨折。区政法委、区法院及区公安分局多次组织协调会,均由于双方积怨太深而无法协调。刘婉香也因此多次向各级机关乃至国家信访局、公安部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访,该案遂成为市区两级重点信访维稳案件。
2007年5月24日,家荣公司、家荣棉业厂向龙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次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杨二妹及其子梁炳蔚、梁子帮情绪激动,还有七八位看厂的亲戚,执行中极易发生暴力抗法。同时,杨二妹已74岁高龄且一支胳膊患习惯性脱臼,如果强制执行可能引发意外,并使矛盾升级,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为此,强制执行未能实施。
今年10月,为了不激化矛盾妥善解决该案,龙岗法院本着调解为主、暂缓执行的方针,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在分配份额和分配方式(实物或现金)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未能取得成功。这次一举执结这一陈年大案,依法拘留了抗拒强制执行的梁炳蔚、梁子帮,涉诉的平湖家荣棉业制造厂予以强制搬迁并顺利移交给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