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被判入狱一年
被告人在有透支款未清偿的情况下,又多次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或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绝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退赔发卡银行26151.27元及利息
【案情回放】
透支两万六
拒不还欠款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5月7日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取得信用卡后,即用该卡进行消费及套现。2008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最后一次偿还了部分欠款。银行工作人员在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3月份期间多次催收,被告人陈某某拒绝偿还欠款,并继续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至2009年3月19日,陈某某欠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7315.97元(其中本金26151.27元,利息5540.21元,滞纳金5624.49元)。2009年3月19日,银行工作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承认其透支信用卡的事实,但辩称:1、其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额度内透支;2、其与民生银行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刑事犯罪,本案是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是诈骗,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理由及结果】
被告人恶意透支信用卡
入狱一年并处罚金2万
本案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问题的焦点在于被告人陈某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恶意透支包括超过限额透支和超过期限透支两种情况。如何认定恶意透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中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据此可以看出,超过期限的透支,只要持卡人自收到发卡银行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归还,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就是恶意透支,就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2008年6月26日最后一次还款时,还有大部分透支款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其还在此后多次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或者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绝还款,其行为是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诈骗的数额,只能以银行损失的本金计算,不能把银行利息和滞纳金也算入犯罪数额。因此,本案信用卡诈骗的数额应当为26151.27元。
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人民币26151.27元及利息给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法官手记】
谨慎透支以免触犯刑法
近年来,信用卡市场发展迅速,品种多样、功能丰富的信用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所接受,刷卡消费成为一种时尚。然而,信用卡给人民生活带来安全便利的同时,也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现在利用信用卡套现的非法广告越来越多,信用卡恶意透支成为困扰银行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同时,一些工薪阶层不顾自己的偿还能力,盲目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也可能造成恶意透支,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刑法。
在一般人看来,信用卡诈骗应该是犯罪分子冒用别人的信用卡透支消费的行为,而本案中陈某某是透支自己的信用卡而没有还钱,怎么能算诈骗?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下列四种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其中,最常见、危害最大的是恶意透支这类型信用卡诈骗罪。
透支是信用卡(狭义)的一大功能,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可以分为善意透支、不当透支、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和犯罪性恶意透支四种。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透支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透支金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明知无力偿还,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逃避追缴,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和犯罪性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透支数额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人民币5000元为标准。持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果是盗用他人信用卡透支,构成盗窃罪;如果是伪造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或者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故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透支信用卡后,实施了逃避追缴的行为,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归还;(4)透支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犯罪中的“故意”,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犯罪性的认识是有区别的。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故意”,是指行为人透支的行为是故意的,对透支后无力偿还的后果是有明确的认知。而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犯罪性的认识,是指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而故意实施的,仍然是“故意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持卡人由于不了解法律,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透支行为是恶意透支,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实中,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恶意透支后,并不会都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大多数是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追回欠款。因为银行一旦报案,公安机关就会进入刑事程序,持卡人会因此受到刑事制裁,失去人身自由,不利于银行追回欠款。但是,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手段,恶意透支的持卡人仍然拒不归还的,发卡银行就可能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选择权在发卡银行。
由此案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在申领信用卡时必须正确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和偿还能力,量力而行,更应该注意谨慎透支。如果透支后,工作生活突发变故,无法及时还款,应当及时和发卡银行取得联系,说明情况。被银行催收后,即便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也要想办法按照银行最低还款额的要求偿还一部分,以避免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