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邓媛)离婚数年后,家住宝安区坂田街道的市民陈女士将前夫告上了法庭。原来,她在离婚后才发现,前夫竟然对她隐瞒了近50万元的财产,为此她提出了分割财产的诉求,近日她的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陈女士与黄先生都是广西桂林人,两人来深工作,于2000年在宝安区坂田街道相识,很快,两人成婚。可是婚后却发现性格不合,黄先生于2006年7月提出离婚诉讼,经过法院最终判决,两人解除了婚姻关系。今年年初,陈女士意外获悉,早在她与黄先生离婚前一年,黄先生就出资30万元与别人合作办公司,并拥有公司70%的股份。可是这些他从未向陈女士提起。此后公司经营状况一直良好,直到两人离婚之前,黄先生已经拥有公司价值近50万元的财产。陈女士称,这近50万元的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自己理应分得一半。不过黄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这家公司由朋友出钱,他自己并没有实际投资。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经查明,黄先生经营的公司的确处在赢利当中,黄先生本人拥有公司70%的财产,黄先生在夫妻离婚时,未告知陈女士并予以分割,故法院判决由黄先生向陈女士支付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