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市首例一房两卖被判“1+1”赔偿案件 购房者共获1133万赔款
北二环雍和大厦(
查看地图)的开发商在合同上制造“文字陷阱”,先把门面房卖给郑先生,随后又卖给另一家业主,但既不给郑先生房子也不退款。
昨天记者获悉,东城法院一审认定开发商违法,判决按照“1+1”的原则,根据郑先生的已付购房款,双倍赔偿近1100万元和利息损失33万元。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开发商因一房两卖被判双倍赔偿的案件。
当场交付546万房款
据郑先生说,2004年,他以名下的金华汉新技术公司的名义,在北二环附近的雍和大厦(原名立骏大厦)购买了一套230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准备当作公司办公场所。他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与开发商北京永利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价格为2.5万元/平方米,总价款为575万元,金华汉公司当天交付房款的95%即546万余元,其余的在入住后交纳。按照该协议约定,双方在签署协议的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此期间不得向第三方出售该房。当时郑先生曾要求签合同,但开发商称他已经交了大部分房款,没必要再签合同。
2005年5月,郑先生购买的房子仍未交付。他找到开发商询问,对方却搬出当初的协议,声称由于金华汉公司一直未签订正式合同,已经将房子卖给他人,而且所收房款不退。郑先生认为,开发商“一房两卖”,已经构成商业欺诈,遂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协议,并返还购房款以及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条款暗含“文字陷阱”
庭审中开发商说,根据协议中的规定,郑先生至今未与他们签订买卖合同,因此违反了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郑先生所交的546万元购房款,开发商称属于定金,由于郑先生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返还该款。
但法院调查发现,双方的购房协议中规定,金华汉公司“须在签订协议书7日内,即2004年5月21日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这份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就是2004年5月21日当天,这一日期是由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填写的。也就是说,签协议当天就是签订正式合同的最后期限,实际上“7日内再签订合同”变成了不可能实现的约定。虽然开发商辩称是工作人员笔误,但却未能举证。
购房者获赔双倍房款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虽然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应在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开发商在日期问题上有错误,导致合同内容互相矛盾。而且开发商在法庭上承认,郑先生曾在付款7日内要求签订合同,但因他们没有同意,导致合同未能签订。
此外,开发商工作人员已在购房协议中的空白处,用钢笔明确填写了具体面积位置见附图和估算的房屋面积等内容,足以说明双方对此已有明确约定。根据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明确了交易的具体内容后,买方才会在签约当日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因此开发商在双方发生争议后,仍将同一位置的房屋出售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庭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庭据此作出判决。(王秋实王丽娜) (来源:京华时报)
如何有效规避“一房两卖”
律师:买房前一定要到房产管理部门查一下
既然“一房两卖”现象时有发生,咱们在购房时就要提高警惕,防止掉入“一房两卖”的陷阱中,为给读者一些参考,本报记者采访了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廉建中律师。
廉建中说,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有很多种,也很复杂。比如一些开发商遇到资金问题,或者开发的房子不好卖时,就找些内部职工,签下房地产预售合同,从银行里套出贷款。等房子卖出去了,再解除原来的买卖合同,将房子过户到真实的购房者的名下。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就给购房者带来很大风险。
所以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最好到房产管理部门查一下,看这套房产是否已经办理过有关预售、抵押登记。即使签了合同,为慎重起见,购房者也应该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一下。对于已经办理了预售备案或抵押登记的房子,购房者最好不要再买。另外,签完合同后,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好备案登记手续。约定期限届满后,购房者应自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一下,看这套房子的预售备案登记是否在自己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