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 林佩玮)昨日下午两时,梁丽收到了公安机关送达的撤案决定书。这就意味着梁丽案的整个司法程序结束,案件尘埃落定。至此梁丽终于摘掉了“犯罪嫌疑人”的称谓,恢复“自由人”身份。
昨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派人到梁丽家中,当场向梁丽宣读了警方的撤案决定书,撤案理由是本案属自诉案件。
记者看到在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上写着:“犯罪嫌疑人:梁丽,性别女,年龄40岁,住址河南省开封市。我局办理的12·9盗窃案因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9月30日,梁丽做完手术,体内子宫内取出了三个肿瘤,于本月6日出院在家静养。对于昨日接到的这个消息,她显得很矛盾:“这件事终于结束了,心里一块大石头已经落地,但心里仍十分矛盾!”她对决定书内的“犯罪嫌疑人”的称谓显得非常在意:“无非就捡了个东西,咋就成犯罪嫌疑人了!在牢里呆的9个月零一天,是不是白坐了?”
据梁丽案的受理律师司贤利介绍,昨日,公安机关下达撤案决定书,意味着整个案件至此结束。鉴于司法机关作出撤案的决定,意味着案件不成立,也意味着梁丽被“无故羁押了9个月”。
目前,梁丽与家人正与他商量有关申请国家赔偿问题,将向法院提出诉讼。
□律师观点
梁丽获国家赔偿可能性不大
梁丽案结束了,但她被关押了9个月,是不是关错了?梁丽能否获得国家赔偿?记者发现,网上许多网民提出了这个问题。
为此,记者采访了一直关注该案件进展的金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张兴彬,他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据张律师介绍,而梁丽案是属于第四点“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因为受害人没有向梁丽进行起诉,所以说依法梁丽是不能获得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