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由本报率先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东方花园业主状告南山城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昨天又有了新进展——作为一审原告的东方花园G20业主陈先生不服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当庭请求法院委托专业机构现场勘察测量,以确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昨天,这起“民告官”案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上诉人:
G6比我家高出一大截
在庭审中,上诉人陈先生及其代理律师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本案最重要的事实是:第三人在南山区东方花园G6栋别墅的建筑行为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庭审中,作为被上诉人的南山城管局一方当庭认可第三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是双方无可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依法应予以认定。可一审判决却对这一关键事实予以回避。如一审判决不回避这个关键事实,东方花园G6栋别墅就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被上诉人就应当依法查处。陈先生还拿出今年7月拍摄的照片向法庭举证:“目前G6栋别墅已经封顶,原来比我住的G20矮一些,现在比我家明显高出一大截,使我家原有的海景景观被完全遮住了,这怎么能说是‘按原样恢复重建’呢?”
陈先生同时对被上诉人提交的G6栋别墅备案图纸提出质疑,认为该图纸既没有设计单位签章确认,与该房原来的施工图不符,跟房屋现在的竣工图更是相距甚远。他表示,目前该房屋已经封顶,比原来至少加高了一层,地下室也扩充了一层,他请求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去现场勘察测量。他同时认为,一审判决援引的深建质安【2006】56号文件存在断章取义之嫌,明显忽略了文件中写明的“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均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后执行”的前提,而G6栋别墅的重建恰恰没有“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后执行”,因此系违法建筑。
被上诉人:
完整履行法定职责
南山城管局的代理律师表示,由于深圳目前针对类似东方花园G6业主这种通过合法手续购买、土地使用权仍在许可期限内的房屋拆除重建的法律规定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对房屋重建也未做明确规定。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实际情况,市规划局去年11月向南山查违办发函,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妥善处理。基于此,南山区政府协调区有关部门,出具了深南工纪【2008】188号纪要,同意G6业主按原址原貌恢复重建,该纪要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遵照执行。
2009年1月15日,被上诉人接到上诉人的投诉后,立即责成华侨城执法队调查处理。执法队经调查,确认G6业主基本按深南工纪【2008】188号纪要的要求重建,没有发生违法改建,加建行为。3月4日,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述调查核实的情况书面回复给上诉人。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投诉问题的回复是依据法律法规及现场调查情况做出的,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的行政行为。综上,该代理人认为,作为被上诉人的南山城管局已经完整履行了法定职责。
作为本案第三人的G6业主许某也委托律师到庭应诉。其律师的代理意见与一审大致相同,主要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后才开始重建的,不存在违法建筑的情形。
法庭经过调查后宣布休庭,本报将继续对案件的审理进程予以关注。
一审回放
今年5月13日,南山区法院对这起业主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民告官”案进行了一审开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原告称,G6栋别墅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典型的违法建筑,并且严重侵犯了原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理应坚决予以查处,但被告却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南山区城管局答辩称,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作出的《关于“东方花园G6栋别墅违章搭建”有关问题的回复》没有违法,不应当被撤销,同时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人许某答辩称,东方花园G6栋别墅系危房,第三人系被迫拆除重建,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到现场实地勘察并询问了第三人,作了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有关经济特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述笔录向原告作出《关于东方花园G6栋别墅违章搭建有关问题的回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合法的行政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