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后这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将进一步统一审理的裁判标准。
近年来,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黄尔梅说:“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规定。”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尔梅说,“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黄尔梅解释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重大伤亡,一般情况下,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同时,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
“醉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黄尔梅说。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有关司法解释,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予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