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梁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张女士生了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一年,梁先生发现跟自己一起生活了一年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被戴了一年“绿帽子”的梁先生无比恼怒,最终把妻子告上了法庭。经过法院一审判决,梁先生获赔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与女儿相处一年多 竟发现不是自己亲生
据梁先生称,2006年初,在龙岗工作的他与在宝安某街道工作的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后相爱,并于当年年底登记结婚。因为梁先生在此之前已经有过一段婚姻生活,所以梁先生特别珍惜这段婚姻。婚后,张女士仍然工作生活在宝安,而丈夫梁先生的家则在龙岗,因此两人相处时间并不多。看到妻子在婚后仍努力工作,梁先生心里十分高兴,认为自己找了一个非常顾家的妻子。
2007年2月,妻子告诉梁先生自己怀孕了,梁先生听到这个消息后非常高兴,并对妻子加倍爱护常陪在她身边。2007年10月,妻子在龙岗中心医院顺利生下了一女孩小金(化名)。梁先生说,小孩出生后就跟着妻子,孩子断奶后,就交给了梁先生的父母抚养。
事情的转折点发生在孩子一岁多的时候。2008年12月,梁先生带着孩子到妻子的公司去看望孩子的妈妈,在妻子的公司里,梁先生听到妻子公司里的一些员工说孩子长得很像公司里某个男的。回家后,梁先生总觉得不对劲,于是开始琢磨妻子公司里一些员工所说的话,他甚至开始怀疑小金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
于是他回想了一下,突然想起,结婚后的那几个月他都没有跟妻子生活在一起,而是一直在龙岗的家里。梁先生越来越怀疑小金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于是他决定带女儿到医院做亲子鉴定。2008年12月,梁先生在不影响双方感情的情况下,自行带着小金到深圳市人民医院临床司法鉴定所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的结果证实了他的怀疑,小金果然与他没有血缘关系!
梁先生得知小金并非自己的亲生女儿后,感到非常痛苦与愤怒,他要求妻子对此进行解释,但是妻子并不承认女儿是与其他人所生。妻子认为是梁的家人因为嫌弃她生的是个女孩,因此才不喜欢她和女儿。随后,妻子张女士就把孩子带走。
一气之下状告妻子 一审判决丈夫获赔
梁先生认为妻子在婚后行为不检,与他人私通怀孕并生下了小孩,他和父母无端为别人抚养了一年多的孩子,这对他来说是一个极大的侮辱。因此,梁先生多次向妻子提出离婚,但遭到了妻子的拒绝。
于是,梁先生把妻子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3、婚后出生的小孩小金由女方抚养,且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4、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小孩小金一年的生活费23986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在法庭上,张女士辩称,她和女儿是与梁先生不幸婚姻的受害者。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梁先生工作不好,收入少且不稳定。他还多次以此为由找她要钱,并曾多次发生口角。梁先生对女儿不理睬且不尽抚养义务。张女士认为,梁先生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制作亲自鉴定书,不具有证据效力,因为鉴定意见书上没有小孩的任何资料。因此,张女士愿意离婚,也愿意抚养小孩,但梁先生必须一次性支付小孩至满18岁的抚养费共计16万元。
据悉,龙岗区法院根据案情要求原、被告共同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经法院传唤,原告梁先生按时到庭配合鉴定,但张女士以小孩在老家以及不愿意伤害小孩为由不同意鉴定。法院认为,被告张女士无正当理由不同意也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推定原告梁先生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法院认为,张女士在与梁先生婚姻关系期间与他人育有子女,对梁先生造成了精神损害,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梁先生起诉离婚,同时请求张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2009年5月,龙岗区法院判决:1、准许原告梁先生与被告张女士离婚;2、婚生女小金由被告张女士抚养,原告梁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3、被告张女士向原告梁先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4、被告张女士向原告梁先生返还抚养费9826元。
律师说法: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
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吴龙律师表示,本案当中判决张女士赔偿梁先生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主要依据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婚姻法》首次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针对因一方过错,严重伤害夫妻关系导致离婚的情形,通过法律干预力度,强制约束夫妻相互忠诚和对家庭的责任感。谁实施破坏家庭的行为,谁就要对此负责,并受到经济制裁,从而使无过错一方受伤害的身心获得一定的心理慰藉和平衡,保护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以本案为例,张女士在与梁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女士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有一女。一年后,梁先生突然发现自己抚养了一年多的女儿并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对梁先生精神造成了重大的伤害,所以理应获得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