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一名患者到一家卫生院输液后不久出现突然反应并猝死,而该卫生院最初接待这名患者的医生当时并没有取得执业证,在输液前也未对患者进行检查……为追究这件事的责任,当事双方对簿公堂,官司打了两年仍未了结。昨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此前的一审判涉案的宝安区沙井某卫生院赔偿患者方29万余元。
1事发经过:
男子输液后猝死
这起案件涉及的死者刘某事发时年仅30多岁,他上有老、下有小,是一家的顶梁柱。
2007年6月13日凌晨,刘某感到四肢无力,十分难受,就到宝安区沙井某卫生院就诊。卫生院的医生曾某接诊,刘某的妻子当时对医生说刘某以前缺钾,叫医生看一下是否缺钾。曾某听后,未进行血清钾、心电图等检查,开出了“5%葡萄糖500毫升,10%氯化钾10毫升”的处方,对刘某进行静脉输液。当天上午10时左右,输液结束。
之后,刘某感到没有好转,当天再次回到卫生院。因曾某已下班,由另一名医生阮某接诊。阮某问了一下病情,未作化验,开出“补达秀”口服处方。这天下午,刘某在妻子陪同下再次来到卫生院,阮某让刘某继续吃药。
6月14日凌晨1时左右,刘某突然不省人事,呼吸心跳骤停。刘某妻子急忙打120,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出车,于1时35分将刘某接到医院。经抢救后,医院最终宣布刘某临床死亡。
2一审经过:
官司持续两年 数度申请鉴定
事发后不久,刘某的父亲、妻子、儿子提起诉讼,状告涉案卫生院,索赔近百万元。在这起官司中,当事方曾数度申请鉴定。
2007年7月19日,刘某妻子、卫生院共同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死因进行鉴定。同年8月27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因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心性猝死的可能性大。
2007年9月30日,一审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8年3月26日,深圳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专家鉴定组认为,医方在未明确疾病的情况下,根据患者提供的“低血钾”病史,给予静脉滴注和口服“补达秀”,存在医疗过失;但氯化钾的使用剂量不足以引起高钾血症或低钾血症而造成心跳、呼吸骤停,因此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过失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卫生院存在以下过失行为:一是安排当时未经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二是在未能明确“低钾血症”诊断的情况下,就给患者予以静脉滴注氯化钾治疗;三是未建立门诊病历书面记载。
死者家属对深圳市医学会的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一审法院于是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2008年11月14日,广东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卫生院过失行为与患者的猝死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3二审经过:
卫生院自称无责拒绝调解
昨天二审开庭时,死者刘某的妻子、父亲亲自到庭,卫生院负责人也出庭。
卫生院上诉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这起案件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也就不存在侵权混合过错责任划分争议,也没有理由让卫生院承担40%侵权责任。卫生院方面还谈到,刘某是到医院“治疗”而不是“诊疗”,不做检查也并没有错;同时,刘某在接受治疗后第16个小时院外死亡,此时卫生院的治疗义务已终止,没有院外诊疗护理义务,也无法阻断患者之疾病致死过程。
刘某家属则认为,卫生院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包括没对刘某进行检查就用药,非法行医等等,并指出院方的行为和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刘某家属还谈到,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死因进行鉴定时,刘某死亡已一个多月,导致无法检测出准确死因,而这是卫生院方面拖延时间所致。
昨天法官试图进行调解,卫生院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
一审判决卫生院承担四成责任
今年5月,一审判决公布,卫生院被裁定承担四成责任,赔偿2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市医学会及广东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均认定,卫生院的医生给予刘某静脉滴注和口服“补达秀”的行为不足以引起高钾血症或低钾血症而造成心跳、呼吸骤停,与刘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从上述鉴定可以看出两级医学会认定的是卫生院已经做出的诊治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从上述一系列鉴定来看,刘某自身的身体状况是造成其自身死亡的重要因素,因此一审的原告方自身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一审同时认为,如果在刘某初次就医时,卫生院安排的是更有经验的有执业证书的医师接诊,并且对刘某进行血清钾、心电图等必要的检查,有可能给出的医治方案会更准确、更有效,这也有可能阻止刘某死亡的发生。从这个角度来看,卫生院安排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接诊刘某的行为与刘某最终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个责任是多少?一审认为卫生院承担的赔偿责任为40%。
在对死亡赔偿金等进行核算后,一审判决卫生院支付刘某家属各项赔偿2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卫生院不服提出上诉。本报记者袁江斌 实习生倪欢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