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车辆抵押借款——两男子合同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09/8/27 点击:596 字体大小:小 中 大 返回
本报讯 为还赌债,2名男子采取先租车然后伪造证件,再以借款名义进行抵押以套取现金的方法,短短3个月骗取人民币高达数十万元。昨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林某以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5年,并处罚金。 无业的林某,整天梦想着一夜暴富,染上赌瘾后赌运不佳,债台高筑。为偿还欠下的巨额债务,林某起了骗钱的歪脑筋。2007年1月9日,林某与人合伙向福州某汽车服务公司租赁1辆黑色上海别克小轿车。车一到手,林某便前往福清等地,通过路边的不法制假证者,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完税证明、车主身份证等。一切准备就绪后,同月12日,林某伙同他人用上述伪造证件,雇了个人冒充车主,以借款名义将别克轿车抵押给王某,并在合同中承诺逾期未还上借款,王某有权变卖该车用于抵款。如此,林某顺利地从王某处取得借款5.7万元人民币。 花小钱竟能赢大利,“初战告捷”的林某立即将以小博大的“秘决”告诉赌友刘某。同年1月15日,刘某如法炮制,向鼓楼区某汽车装璜服务部租赁1辆黑色别克小轿车,随后,刘某采取同样的诈骗手段,轻松骗到7.8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赌博和挥霍。 有了“单干”的经验,林某与刘某开始联手行骗。同年3月5日,林某向某汽车公司租赁1辆广州本田雅阁型小轿车,双方签订了1份《租车协议书》。3月10日租期届满,林某与刘某前往福清,伪造相关证件,在刘某帮助下骗到7.8万元。 之后,刘某、林某或单干或联手开始疯狂行骗。3个月间,刘某共骗得人民币46.3万元,林某骗得23.2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 之后,刘某、林某或单干或联手开始疯狂行骗。3个月间,刘某共骗得人民币46.3万元,林某骗得23.2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 随着数家汽车公司的纷纷报案,2007年4月初,刘某、林某先后被晋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