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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闪庆飞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泰榜、李虎、汪泽政、刘众申、王成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发布时间:2009/8/26 点击:583 字体大小: 返回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8-9)阅248次

被告人闪庆飞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泰榜、李虎、汪泽政、刘众申、王成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南刑二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闪庆飞,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系南阳市天上人间洗浴中心保安队长,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人张汉卿、王勇,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泰榜,曾用名张国田,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系南阳市天上人间洗浴中心值班经理,住(略)。2002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1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党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虎,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系南阳市文化宫天上人间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1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众申,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系南阳市天上人间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1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成龙,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系南阳市文化宫天上人间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1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汪泽政,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系南阳市天上人间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1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谢瑞玲,女,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告人汪泽政之母。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8)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闪庆飞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泰榜、李虎、汪泽政、刘众申、王成龙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新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家玉及其诉讼代理人邓金龙,被告人闪庆飞、张泰榜、李虎、汪泽政、刘众申、王成龙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3月13日晚上,被害人孔德法、张征酒后到南阳市文化宫天上人间洗浴中心消费,后因该中心工作人员怀疑孔德法在房间里小便,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泰榜、李虎、汪泽政与被害人孔德法、张征在二楼发生厮打。后孔德法、张征结完帐准备驾车离开时,在天上人间洗浴中心大门口,被告人闪庆飞、张泰榜、李虎、汪泽政、刘众申、王成龙再次对孔德法、张征实施殴打。后孔德法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泰榜指使闪庆飞等人分头寻找孔德法。被告人闪庆飞携带一把匕首,在人民路纽约纽约婚纱摄影店附近追赶上孔德法,遂持刀朝孔德法背部捅了两刀,致孔德法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孔德法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致伤胸部致心包肺脏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孔德法一颗牙齿缺失,一颗牙齿根折,构成轻伤;被害人张征的伤情构成轻伤。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如下证据:

1、被告人闪庆飞、张泰榜、李虎、汪泽政、刘众申、王成龙供述;2、被害人张征的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尸检报告等鉴定结论;5、刘元恒、韩清峰、吴新强等证人的证言;6、户籍证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书证;7、物证刀子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闪庆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泰榜、李虎、汪泽政、刘众申、王成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闪庆飞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意见:本案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存在过错,被告人闪庆飞构成正当防卫。

被告人张泰榜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泰榜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且只对轻伤结果负责,系从犯。

被告人李虎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虎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且只对轻伤结果负责,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被告人汪泽政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众申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成龙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3日晚上,被害人孔德法、张征酒后到南阳市文化宫天上人间洗浴中心消费,后因该中心工作人员怀疑孔德法在房间里小便,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泰榜、李虎、汪泽政与被害人孔德法、张征在二楼发生厮打。后孔德法、张征结完帐准备驾车离开时,在天上人间洗浴中心大门口,被告人闪庆飞、张泰榜、李虎、汪泽政、刘众申、王成龙再次对孔德法、张征实施殴打。后孔德法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泰榜指使闪庆飞等人分头寻找孔德法。被告人闪庆飞携带一把匕首,在人民路纽约纽约婚纱摄影店附近追赶上孔德法,遂持刀朝孔德法背部捅了两刀,致孔德法死亡。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被害人孔德法系他人持单刃锐器致伤胸部致心包肺脏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孔德法一颗牙齿缺失,一颗牙齿根折,构成轻伤;被害人张征的伤情构成轻伤。

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灵俊、魏丙兰、孔韦瑶、孔维哲、魏家玉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2万元(含已付2万元),其中被告人汪泽政亲属赔偿10000元, 被告人刘众申亲属赔偿20000元, 被告人王成龙亲属赔偿10000元,南阳市天上人间洗浴中心赔偿28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其余民事赔偿概不追究,并撤回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表示接受、尊重法院对各被告人的刑事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闪庆飞供述:我和李虎当晚在文化宫翡翠明珠唱歌,李虎接了个电话下楼去,没过几分钟李虎跑到房间来找我,说店里有人打架了,让我赶紧下来。我和李虎从翡翠明珠KTV出来往店里跑。我见张国田经理正恶狠狠的指着面包车上的小个子往后倒车,我就上前打了小个子两拳,都打在小个子的脸部。小个子把车停住下车,店里的张国田经理、刘众申经理、李虎主管、汪泽政、王成龙都上前围着小个子打,我也上前去打小个子,我还顺手在路边捡一块砖头照小个子的头上拍了一下,打有一两分钟小个子就往南跑了。小个子下车以后,一群人都上去打,不知道是怎么了就把小个子弄倒在地,我和张国田,刘众申、李虎、汪泽政、王成龙都朝小个子身上乱踹,小个子刚爬起来,几个人又上前用拳头打用脚踹,把小个子打跑了。大个子一直在面包车的后排上躺着,我没打他。其他人有没有打我没有看见。是张国田安排我去找小个子的,让小个子回来把车开走。小个子跑了以后,张国田经理在天上人间洗浴中心门前,迪欧咖啡的西边安排去找小个子的,当时我站在张国田的南边,张国田用手指着文化宫停车场对我说:“你穿过停车场往南找,找到小个子务必给他弄回来开着车走,如果不回来就整他,整出来事我担着。”我就往南沿文化宫停车场斜穿着往人民路与中心市场路撵着去找小个子了。我跑以后不知道张国田是怎么安排其他人的。小个子跑了以后,张泰榜对我们说:“都上屋里拿东西,防止有人来闹事。”我就跑回天上人间洗浴中心二楼拿了一把刀,出来以后我见王成龙手里拿着一把钢管。他应该看到我怀里揣着刀,我追到人民路与中心市场路往南有几米远追上了小个子,我拦住小个子让他回去开车,小个子推我一下还要往南跑,这时过来一辆的士车,小个子要拦的走,小个子刚要拉开的士车副驾驶的门,我就上前一把把小个子拉过来,我们俩就开始厮打,的士车往南开走了,我们俩在厮打过程中,我把刀掏出来照小个子背部捅了两刀。这时店里的张国田经理开着小个子的面包车拉着刘众申、李虎、汪泽政也赶到了现场。张国田、刘众申、李虎三个人又照小个子身上踹了几脚,小个子就往南跑了。这时店里的“三”开着一辆白色面包车过来喊我们上车,我们几个就坐“三”的车回店里了。回店里以后张国田问我:“你戳人家了”,我说是。张国田问戳那了,我说背上,张国田问戳有多深,我说不深,张国田就没有往下再问。捅完人回店里以后,张国田、汪泽政、王成龙、李虎和我又到翡翠明珠唱了一会儿歌,唱到凌晨两点,我们回到天上人间洗浴中心。不知道谁给张国田打电话说人可严重,让出去躲躲,汪泽政说去社旗吧,说他老家是社旗的。然后我和李虎、汪泽政、张国田我们就拦出租车往社旗跑。刚过南阳大桥就被公安人员抓住带回来了。

2、被告人张泰榜供述:最初是李虎和小个子因为赔偿费的问题吵架,正在争吵时大个子从房间里出来,照李虎的胸口打了一拳,我上前拉住大个子说:有事说事不能打服务员。大个子说:没你的事,你不用管。大个子用手掐我脖子,我拉住大个子胳膊,李虎和汪泽政把大个子摁倒在地。我用拳头打了大个子背部,李虎和汪泽政都用脚朝大个子头上踢,朝脸上踢,小个子说下去结账,我拦住李虎和汪泽政不让再踢了。

当时大个子躺在面包车后排座位上,闪庆飞,刘众申,王成龙和李虎四个人都站在车门口打大个子,闪庆飞还拿砖头照小个子脸上砸,我喊着不让砸,但不知道砸到没有。他们四个人都用拳头打用脚踹,但没有看清踹到什么位置。正好闪庆飞和刘众申回来也不知道谁把那个小个子从车上拽了下来不问情况就上前去打,结果我、王成龙、李虎、汪泽政都上前打那个小个子。车是我分两次开过去的。第一次是从天上人间洗浴中心门前开到文化宫广场西门,本来是让小个子开走的,结果小个子没有开走,我想把车开到人民路口停在那,刚到人民路与中心市场交叉口,闪庆飞跑过来,后来听闪庆飞说人(指小个子)在前面,我就把车开到纽约纽约婚纱摄影店门口,见小个子斜躺在路边,我把车停在路边,然后坐店里杜涛的车回店里了。闪庆飞在洗浴中心的大门口对我们说小个子要拦车走,闪庆飞拉住不让走,两个人厮扯,然后闪庆飞朝小个子背上捅了两刀。我们听杜涛说外面停了可多警车,估计事不小,所以就一块商量着出去躲躲。闪庆飞、李虎、汪泽政和我四个人从文化宫打的跑的,跑到建设路东苑小区时闪庆飞说店里机房的电脑里存有监控录像,让车折回来把电脑主机拉走,我们四个人又折回天上人间,闪庆飞和汪泽政上楼抱住主机出来,我们又跑,结果在刚过南阳大桥以后让警察抓住了。闪庆飞捅完人以后回办公室拿出来刀让我们看,我才知道闪庆飞持有刀,我还见刀上沾着血。刀有二三十公分长,是单刃刀,有刀柄。

3、被告人李虎供述:2008年3月13日晚我在店内上班,听服务员汪泽政给我汇报,说2楼5号房间被客人尿到地毯上了,我就要求客人赔偿清洗地毯的费用100元,这是吧台定的价格,当时是死者孔德法下来结账,不承认此事,我就同张国田、汪泽政及死者孔德法一起到二楼的房间去看,在看的过程中,二楼6号房间出来一个高胖男子打了我一拳,张国田去劝,那人又打了张国田。然后我、张国田、汪泽政都很生气,就围住那个胖子拳打脚踢,将他打倒在地。我当时踢了张征的腿部、腰部和臀部,他们俩人打的什么位置我不清楚。没有人打孔德法。当时客人张征被打倒在地上,孔德法表示愿意结账,我就安排汪泽政,刘元恒将被打倒的张征穿上衣服,我就下楼到翡翠明珠唱歌了。我到翡翠明珠以后,将发生的事讲给刘众申和闪庆飞,当时闪庆飞一听此事就要回店里去,我和刘众申拦他也没拦住。闪庆飞、我和刘众申从翡翠明珠出来,走到迪欧咖啡门口,见死者开车已经到迪欧咖啡门口,张国田拦住了面包车,闪庆飞就拉开中门上车殴打后座上的张征,刘众申拉开驾驶室的门,闪庆飞将死者从车上踢下来,死者当时站立不稳坐在地上了,我就走到车子中门边上,对着车后排的张征臀部和腿部踹了几脚,然后发现闪庆飞拎着块砖头往死者孔德法的头部打了一下,我怕事情闹大,将闪庆飞的砖头夺下,这时发现死者的头部流血了。我打过张征后去拉闪庆飞,张国田就将死者所驾驶的长安面包车开到文化宫广场往中心市场去的南北路上,当时停在这条路的茶叶店边,汪泽政在干啥我也没在意。在迪欧咖啡门口刘众申和王成龙都参与打死者了,别的人不确定。杜涛从外面过来,我们说起此事,杜涛说车也没有人驾驶,我们就看,果然发现车还停在那里,张国田就安排别人去找开车的人(意思就是怕客人出事给店里找麻烦)。汪泽政就往广场上去找,我和张国田就往车附近去看。在人民路口见汪泽政,汪说闪庆飞捅了孔德法,我说赶紧打120。后我们四人往社旗跑,刚过南阳大桥就被警察抓住了。

4、被告人刘众申的供述:2008年3月13日晚近12时许,李虎到文化宫翡翠明珠二楼找到我和闪庆飞,对我和闪庆飞说刚才天上人间洗浴中心打架了,闪庆飞问打架的人走了没有,李虎说人还没有走,闪庆飞就急着下楼去找打架的人,我及李虎就跟着下楼了,我们三个人走到迪欧咖啡门口时,看见一辆面包车开过来,往东行驶,李虎说打架的人就是车上那两人,那辆面包车从天上人间出来刚拐弯向东行驶,闪庆飞从驾驶员那侧打开前门,把驾驶员从车内拉出来就打,用拳头朝那人脸上、身上乱打,我和李虎及天上人间员工张泰榜、王成龙、汪泽政也跟上去围上去对那人拳打脚踢,就把那人打倒在地上,我用脚又朝那人臂部踢了两脚,闪庆飞还用脚朝那人头部踹了几脚,那人头还流了血,我们就停了手不再对他殴打。当时我们殴打驾驶员中间,我打开他所驾驶的面包车,见面包车中排座还躺着一个胖子,我用拳头又对那人腿上打了一拳,张泰榜、汪泽政上前又把张征从面包车上拉下来,张泰榜、汪泽政、王成龙三人用脚又把它踢倒,接着李虎也上前,张泰榜、汪泽政、王成龙、李虎四人又对躺在地上的张征进行殴打。张泰榜、汪泽政把那人拉下车后,张征在面包车上靠着,他们几人用拳头、脚朝那人脸上、身上乱踢乱打,把张征打倒后,张泰榜、汪泽政、王成龙、李虎又对躺在地上的张征用脚踹踢,用拳头乱打。对面包车上二人殴打后,张泰榜开着面包车拉着张征把车开到文化宫西大门处停下,张泰榜停好车后又赶回迪欧门前。张泰榜、闪庆飞回到迪欧门口西侧聊天说话,聊了一会不见那个驾驶员了,张泰榜、李虎、闪庆飞、汪泽政和我到面包车上看驾驶员是不是在面包车上,一看面包车上也没有那个驾驶员。张泰榜又安排汪泽政、闪庆飞,让汪泽政到文化宫广场上找,让闪庆飞到人民路找,张泰榜开着车喊着李虎,拉着面包车上的张征说把面包车放到人民路的粮食局门口,闪庆飞又回到翡翠明珠二楼穿上他的白色外套,跑着向人民路方向走了。我回去有10几分钟,见张泰榜、李虎、汪泽政、王成龙四人到三楼8607办公室,我问找到人了吗?张泰榜说没有找到,我说为啥发生的打架,张泰榜说是那驾驶员尿到洗浴中心地毯上了,还打了李虎。又过几分钟闪庆飞也跑了进来,张泰榜问他找到人没,闪庆飞说找到了,在粮食局那找到的,闪庆飞腰里还插了把刀,张泰榜还说你咋还拿着刀,还不把刀扔掉,又过了一会,闪庆飞对我们说,在人民路粮食局门口那名驾驶员拦出租车要走,他把人家拉下来,用刀朝那人后背捅了两刀,具体咋捅的他也没说。

5、被告人汪泽政供述:当天晚上我发现死者尿到房间里了,我对刘元恒说了此事,刘元恒开玩笑说要罚我20元钱,我俩一块到二楼吧台对张泰榜经理说了,张泰榜让我往总台打电话,让死者陪100元清洗费,我就向总台打电话说了,后来死者在转账时说钱数不对,他就问咋了,李虎告诉他说,尿到屋里了得赔,死者不服,李虎就跟他一块到楼上房间看后,死者就和李虎吵起来,死者吵着吵着朝李虎身上打两拳,我和张泰榜赶紧过去,张泰榜说死者,你再打一下试试,在这时死者的朋友从另一个房间出来,上来就要打张泰榜,我们双方就对着打起来了。李虎打死者,我和张泰榜打他的朋友,我和张泰榜都是用拳头和脚朝对方身上乱踢乱打,最后把他打倒在地上。后来死者被打怕了,求着说别打了,他下去结账,我就领着他到一楼吧台结账,到吧台后,我又上到楼上和李爽、刘元恒把被我们打倒那个人抬到一楼,这时死者已经到车上准备开车,因为死者的朋友太重,到大厅后,张泰榜也上来抬,我们四个人把他抬到车上,死者说车发动不着,张泰榜或者李虎帮他把车打着,死者开车刚到迪欧门口,闪庆飞和刘众申过来把车拦着,他们又把死者从车上弄下来,闪庆飞和刘众申、李虎围着死者乱踢乱打,其中闪庆飞手里拿着一块砖头朝死者头部砸了一下,后来李虎把砖头要过来扔一边了。当时张泰榜把车开到广场西边,闪庆飞和刘众申、李虎他们正在迪欧门口打死者,张泰榜把车放那回来对死者说,让他赶紧开着车走,再不走还打他,后来死者从地上爬起来,晃着朝车的方向走过去,闪庆飞和张泰榜跟着他过去,看着让他上车,后来张泰榜回来对我们说,人找不到了,他安排我和李虎去把他找回来,让他把车开走,我和李虎、张泰榜到东边,然后又从东边分头去找,我们三个找一圈没有找到,后回到天上人间门口,当时刘众申、王成龙也都在门口,后来闪庆飞跟着过来了,说他给人家两刀。在迪欧门口我没有打,都是闪庆飞、李虎、刘众申他们打的,刘众申和闪庆飞到车上把死者的朋友用脚踹踹,然后他们围着死者打,闪庆飞还用砖头朝死者的头上砸了一下,砸到哪里我不清楚。 在往社旗途中,刚过南阳大桥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

6、被告人王成龙供述:昨天晚上十二点多,我在天上人间三楼上完网出来,听见一楼有吵架的声音,我就来到一楼,张国田对我说:“你到二楼叫那个胖子下来。”我到二楼看见那个胖子在走廊坐着,旁边站两个服务生,我就问服务生怎么回事?他说:客人做过按摩后,在房间小便,叫他赔50块钱他不愿意,借着酒劲乱骂,并动手打服务员,经理过来协调此事,客人不但不听,还动手打经理两拳。后来主管(李虎)经理把这个胖客人打了一顿。我叫他下楼他不下,这时经理过来了,也叫他下楼,他还是不下,嘴里还在骂,这时经理和那两个服务员一起把他抬到长安之星车上,这个瘦客人从车上下来说:我不管他要管你们管,我不走了。经理听后过去照他头上打了两下说:“你赶紧开车走。”他上去将车倒到大门口路上停下来还是不愿意走,骂骂咧咧,这时刘经理(刘众申)和小飞、李虎三人从东边过来,刘经理说:“你还不走。”这个瘦子又从车上下来找事,我和刘众申、小飞、李虎、张国田一块上去将他打了一顿。闪庆飞回到洗浴中心后说,他找到那个人后,拉住他不让他走,那个人跟他动手了,他扎了那人一刀,后来那个人打的准备跑时,他用左手扶着车,右手把刀扎那人后背一刀。

7、被害人张征陈述:2008年3月13日晚上,我和孔德法、杨群红、电工邓师傅、韦增群及一个姓郭的女护士在流金岁月吃饭,席间喝了些酒,我喝的醉里很,吃完饭孔德法驾车将其余同事送回家,我俩一起到天上人间洗澡,在洗浴中心当时我喝醉了,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也不知道谁打我了。

8、证人刘元恒证言:2008年3月13日夜23时许,服务生汪泽政对我说有客人(8205房间)解小便到地毯上了,我上前去看,看见8205垃圾箱里撒尿。我对客人说:尿到垃圾箱里要交20元清理费。客人大声叫道:我尿垃圾桶里怎么了,你知道是谁请我客不知道?我见客人喝醉了就说:算了算了,就当我没说。然后我就回到大厅东侧站着。后来可能是汪泽政对经理张国田说了这事,张国田说让客人多交100元清理费,客人不愿意交,8205的客人先打的李虎,然后店里的张经理李虎和汪泽政才打那俩人。在二楼张国田、李虎、汪泽政三个人对8205、8206房间的客人拳打脚踢,把8206房间的客人打倒在地,打完后张国田对我说:把他(指8206房间客人)衣服穿上,弄到楼下让他们一起走。我和李爽把客人衣服穿上,不知道是谁把客人弄下楼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9、证人韩清峰证言:2008年3月14日凌晨大约零时40分左右,我正在医院急诊室值班,接到市120急救中心电话指令,称南阳市人民路纽约纽约婚纱摄影店门口有人受外伤。我同医院的冯旭医生,程敏霞护士立刻驱车赶往现场。到达纽约纽约门口时,我发现在纽约纽约婚妙摄影店门口偏南一点,有一个三十多岁男人斜躺在马路边的不锈钢栏杆上。冯旭医生先摸此人的脉搏,听心跳没有反应。冯旭医生和程敏霞护士扶这个人,想把他放平测下心电图,要放平时发现这个人的身后有一滩血。我们把人放平,给此人做心电图,发现没有感应。又作心脏复苏急救,还是没有反应。我们感觉此人应该是被刺死的。就打110报了警。

10、证人吴新强证言:证实其当晚开出租车在文化宫拉上四个人到南阳大桥东被公安人员截住,把车上四人抓获并从司机座下找到一把带皮套的匕首。

11、证人韦增群证言:昨天晚上六、七点钟,包工头杨群红请孔德法院长吃饭,孔院长把我和张征副院长、医院采购员邓升举、护士郭莹都喊上,我们在文化宫“流金岁月”9号包间吃饭。吃完后在8号包间唱歌,从“流金岁月”出来时有个22时许,孔院长又把我们其他人送回家,送完后他又和张征副院长一起到“天上人间”洗澡去了。

12、证人孙海言证言:3月14日凌晨1点多的样子,我接到天上人间保安小飞的电话,他说刚才店里面打人了,把人打的怪狠,人在路边躺着,我给小飞说让他们先看一下,我马上赶到。接着我就开车往店里去,我到时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已经在那里了。

13、被告人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闪庆飞、张泰榜、李虎、王成龙、刘众申作案时均已满十八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汪泽政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

1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豫南监狱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泰榜于2002年12月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

1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闪庆飞、张泰榜、李虎、汪泽政于2008年3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众申、王成龙于案发当天5时许到梅溪派出所投案。

16、搜查笔录证明提取闪庆飞作案所用工具匕首的过程。

17、辨认笔录 证明经被告人闪庆飞辨认,在出租车上提取的匕首系其作案时所用的工具。

18、卧龙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关于调取电话记录情况的说明”和南阳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出具的“说明”,证明南阳市人民路流金岁月门口号码为63214018的IC卡电话于2008年3月14日00时37分曾拨打120急救电话,称人民路粮食局门口有一外伤病人需要救治。

19、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2008)007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死者孔德法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致伤胸部致心包肺脏破裂引起急性大量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2008)2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伤者张征被人致伤头面部及肢体,南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南阳市骨科医院CT检查均示:右眼眶内壁骨折,该损伤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轻伤。

21、公(宛)鉴(DNA)字(2008)081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凶器刀的可疑斑迹的血迹是孔德法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22、公(宛)鉴(DNA)字(2008)157号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迪欧咖啡西侧滴落状血迹、拖拉状血迹、纽约纽约婚纱摄影店门前血泊、滴落状血迹与提取的孔德法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

23、现场勘察笔录附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

上述事实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闪庆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泰榜、李虎、汪泽政、刘众申、王成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泰榜、李虎、汪泽政、刘众申、王成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闪庆飞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本案被告人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闪庆飞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之情形。被告人闪庆飞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闪庆飞系正当防卫”的理由,经查,该理由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且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闪庆飞的辩护人称“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有一定过错”的理由,经查,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有一定责任,但过错并不明显,该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泰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泰榜、李虎的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且只对轻伤结果负责”的理由,经查,二被告人在双方矛盾已经缓解后,仍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故二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泰榜、李虎的辩护人均辩称“二被告人系从犯”的理由,经查,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该辩护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虎的辩护人称“李虎有自首情节”,经查,该辩护理由无任何证据支持,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虎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有一定过错”的观点与被告人闪庆飞辩护人的观点相同,该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汪泽政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众申、王成龙作案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撤回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并尊重、接受法院对各被告人的刑事判决,可酌定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闪庆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泰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4日至2012年3月13日止。)

三、被告人李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4日至2011年3月13日止。)

四、被告人刘众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4日至2010年3月13日止。)

五、被告人王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4日至2010年3月13日止。)

六、被告人汪泽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4日至2009年9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干 祥

审 判 员 孙 涛

代理审判员 马 景 琦



二〇〇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