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总以为自身是万能的,然而,人类的理性本身是很有局限,更何况一时一地的立法者的理性更是充满缺陷,更无法对人类事务事无巨细地加以法律规定,只能“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立法者贸然闯入他们并不熟悉的领域,特别是一些家庭事务,就会像一有头公牛闯入瓷器店一样,打碎人类最为珍惜的一些价值与东西。
从8月20日起,生活在黑龙江的父母可谓“有福”了,这天起,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对子女“早恋”横加指责了,手段有“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等等,因为他们手上有尚方宝剑——《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8月20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中将早恋行为列为家庭保护内容,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哈尔滨日报》8月22日)
不过,我相信大多数父母并不会有惊喜的感受。“可怜天下父母心”,那个父母对于早恋的危害不洞若观火,那个父母面对子女的早恋行为不会进行规劝和批评呢?立法者所要说的,正是父母家长们都在做的,立法者的苦口婆心,会不会显得多此一举呢?
而且,对法规细细品来,问题还真不少。未成人的早恋的问题,其实是一个感情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微妙的问题。历来感情的问题,在父母和老师的引导下,可能慢慢得以改变认识,纠正过来,而极少有通过粗暴的“制止”能奏效。有些学生,对于感情的东西可谓是义无反顾,“若为爱情故,什么都可抛”,所谓的“制止”通常只会使学生产生逆反的心理,加剧他们与父母与老师的对抗。我中学的二位男女同学,就是在双方父母的高压下,离家出走,抛弃学业。其实,没有立法规定,父母家长们也常常在用“制止”——其中不少就包含棍棒形式——着学生的早恋,不过,迄今为止,这种“制止”收效甚微。立法者在立法中又鼓励甚至强制着父母们去制止早恋,是不是在加剧父母们的暴戾呢?何况,立法将“制止”子女早恋当成了父母的义务,但是,当父母们一而再、再而三地使用“制止”而无法奏效时,立法者又有何手段来保证父母成功“制止”子女早恋呢?如果立法者不能保证父母的“制止”有效,又有何理由将“制止”当作父母们的义务呢?
相信许多子女与学生对于这样的规定也不会拍手称快,这倒不是说他们就一定希望要早恋,而是,如今对于早恋的问题,父母家长与老师们早就有些神经过敏、神经兮兮的了。他们盯着子女和学生的一言一行,生怕他们与异地进行交往,一有风便是雨,要是真有风雨,那肯定是雷电交加了。如今,连法律都肯定“对未成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而偏偏这部法律对于什么是早恋没有区分而且事实上也无法区分清楚,子女和学生们岂不是要生活在父母家长与老师的更大的阴影之下吗?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教育孩子、早恋之类东西可算是难缠维断的家务事之一。可是,如今有许多立法者,偏偏充满雄心壮志,要与“清官”比一下高低,理清这剪不断、理还乱的诸多家务事。他们不但要事无巨细地充当孩子的父母,教育着他们的一行一言,而且还要充当孩子父母的父母,管理着屋檐内的一亩三分地的事务。比如去年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就规定:“父母不能随意查看孩子的日记、短信”。原本,父母对于孩子的日记与短信进行查看,是为了了解孩子成长的想法,有的放矢进行教育,现在父母就只能当作聋哑人了。怪不得有些父母无奈地说,干脆就将孩子交给立法者管好了。
立法者的自负可见一斑。立法者总以为自身是万能的,然而,人类的理性本身是很有局限,更何况一时一地的立法者的理性更是充满缺陷,更无法对人类事务事无巨细地加以法律规定,只能“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立法者贸然闯入他们并不熟悉的领域,特别是一些家庭事务,就会像一有头公牛闯入瓷器店一样,打碎人类最为珍惜的一些价值与东西。有些时候,即使立法者并没有破坏我们珍惜的一些价值,但法律在现实中无处施展,如同一张废纸,例如所谓的父母有义务制止孩子早恋、不能随意查看孩子的日记、短信等规定,那也是浪费了我们的立法资源,并且让法律不再受到人们的重视,损及法律的权威与公信。
早恋之类问题,还是多用宣传、教育手段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