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20岁的河北人宋某,原在一家科技公司负责维修报警器。今年3月,宋某利用去客户家维修报警器之机,持刀抢劫女事主3000元。虽然事后宋某向女事主下跪,并出具欠条一份,但他仍然因涉嫌抢劫罪被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09年3月22日11点多,宋某到本市丰台区顺驰蓝调小区的王女士家中维修报警器时,趁王女士不备将其头部蒙住,双手反绑,持刀威胁,抢走人民币3000元。抢劫后,宋某悔悟,向王女士下跪赔罪,并用自己真实姓名为王女士出具欠条一张,称“待有钱了加倍奉还王姐”。第二天王女士报案,警察赶至海淀区的科技公司办公地点,将正在干活的宋某抓获归案。
开庭审理时,宋某辩称自己主动把抢劫的钱还给被害人,请法院对他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宋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且其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因此请求法庭对宋某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宋某能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宋某辩护人认为其犯罪中止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宋某使用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已实施终了,其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对于上述判决,宋某已委托律师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