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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破墙开门邻居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09/8/21 点击:243 字体大小: 返回
罗湖区某小区由于设计考虑比较周全,使相邻而居的住户生活上互不干扰,保持了较好的私密性。但其中一户人家通过破墙开门,将一个平台据为己有后,隔壁邻居发现不仅自己生活的隐私被一览无余,住房的安全性也受到威胁。在和邻居协商无果的情况,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邻居拆除擅自破墙安装的门户,恢复墙面原状。罗湖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19日开庭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破墙开门隐私被侵犯

本案原告吴先生和麦先生是香港居民,住在该小区A栋4C,被告舒小姐则住在A栋4B,双方相邻而居。

据原告称,根据开发商的设计及建筑,原告与被告的房屋虽然相邻,但两家除了入户大门外并无其他门户或窗户相对或并行。两房是各自独立、不可观望的私密空间。

2008年5月的一天,被告将与原告相邻处墙面的墙砖砸掉,安装一扇门户,并占据了连接该墙外的一个面积约三平方米的平台。在被告砸墙装门时,原告曾要求被告停止其侵害行为,并同时将被告的侵权行为报告小区管理处。管理处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砸墙并恢复原状,但被告置之不理,不仅破墙安装门户,还在该墙外平台的两面装上隐形防盗网,在平台上摆放杂物,并出出入入。被告在承重墙上砸墙装门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该大厦的墙体结构,给整栋大厦的安全埋下隐患,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首先,被告在原本无门的墙上擅自破墙开门,在本不属于被告所有的墙外平台上堆放物品、来回出入,在该区域内对原告房内的物景一览无遗,这不仅给原告造成听觉、视觉等感官上的妨碍,也直接侵害了原告的生活隐私安全,侵犯了原告的生活环境。其次,被告擅自破墙开门,从而可随意进出平台,而进入该平台后则可进入原告的房间,被告的这一行为制造了不安全因素,给原告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因此,原告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其擅自破墙安装的门户,排除对原告的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墙面原状。

一审认定被告行为属侵权

罗湖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陈述基本属实。罗湖法院认为,本案系相邻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本案中,被告擅自破墙开门,改变房屋的使用状况,侵犯了原告的生活隐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判如所请,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破墙安装的连接平台的门户,恢复墙面原状。同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上诉称原告也侵权

对于罗湖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被告舒小姐难以接受,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她在上诉中表示,自己在一审时曾提出反诉,但法院置之不理并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违法。她同时表示,对方当事人吴先生和麦先生搭建中空阳台的行为既侵犯了全体业主的相邻权,也严重危害了自己的居住安全,也属于侵权行为。一审法院本应对这一侵权行为一并判决,但法院却回避了案件的这一关键事实,只判决自己侵权而纵容了对方的侵权行为,作出了错误的司法价值引导。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