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张医生与屈女士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分析
深圳原告屈女士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4项诉讼请求:
1、要求离婚;2、抚养小孩子;3、被告张医生支付47万元的小孩抚育费;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汽车、股票等)计人民币80万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递交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一份被告与前妻的离婚判决书,以证明被告还要承担另一小孩的抚育责任,原告47万元的抚育费明显过高;一份被告母亲(居南昌)的退休证(载明每月退休后退休金120元),以证明被告还要承担赡养老人责任;一份被告的工资表收入证明(工资表载明被告每月收入人民币2000多,实际被告收入达5000元以上及其它隐性收入)以证明按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按被告每月收入的20%—30%计算,原告的第3项诉讼请求数额过高,被告不能接受。至于原告主张的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被告之前起草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上面对被告有关房产、股票、小汽车、保险权益及双方死亡后的财产继承等都予以详细约定,原告对被告婚前财产不享有任何权益,原告也自动放弃被告因意外死亡或自然死亡后的财产继承,被告也放弃对原告因死亡所产生的财产利益),此份婚前财产协议书便否定了原告主张的第4项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
一、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小孩不满2周岁由原告抚养;
三、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育费人民币800元直至18周岁为止;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按我国《婚姻法》之规定,抚养婚生小孩是男女双方法定责任,本案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院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