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指引
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应知:
一、申办资格,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首先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申办手续及需要递交的相应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4、 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 合同、章程(原件);
6、 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7、 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8、 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9、 董事、监事、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0、 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1、住所的使用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办理时限:
自申请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册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注册资本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0.8‰收取;
2、 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