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妈妈与契约母亲之间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11/7/27 点击:439 字体大小:小 中 大 返回
代孕妈妈与契约母亲之间的权利义务 代孕妈妈与契约母亲之间的权利义务代孕母亲为契约母亲提供一种集物理、化学、生物等活动于一体的复杂的服务.这项服务 交付标的物— — 婴儿为目的。契约母亲负有支付酬金的义务.此酬金不仅包括租借子宫的租金、代孕服务的佣金,更包括买受婴儿的费用 她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含有多个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以及买卖台同。问题在于这些台同是否生效.债权能否实现?债权首先应发生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当事人之同,它依一定的事实而产生且在形式与内容部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借腹生子”而言.代理母亲将身体出租.超出了其身体权的支配范围;再者.双方将婴儿当作商品进行交易.不但与人性相背,在法律上也得不到支持,其契约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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