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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4/3/15 点击次数:442 打印 返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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