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首页 服务与收费 团队律师 留言咨询
资讯导航
 
首页 >> 诉讼与仲裁 >> 河南省南阳市银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原国际实业延边分公司借款协议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诉讼与仲裁

河南省南阳市银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原国际实业延边分公司借款协议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3/15 点击次数:376 打印 返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南阳市银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原国际实业延边分公司借款协议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7]4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1996]471号报告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1995年3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银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南阳县农行大众公司,下称银河公司)作为贷款方与中原国际实业延边分公司签订了编号为NM9503——13协议书。该协议性质为借款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银河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应为该协议的履行地。北京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借款协议的履行地,故北京市所属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上一篇新闻: 东莞中院案例述评之九:经营部的负责人签字举债,加盖经营部的印章而公司并不知晓,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下一篇新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中国律师网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深圳律师协会网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法院网 | 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 中财讯 | 
Copyright © 2014 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1102686号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