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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规范投融资理财会员机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行为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3/15 点击次数:373 打印 返回
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民间融资与担保分会关于规范投融资理财会员机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行为的指导意见
 
 
各会员单位:
 
       民间融资已逐步发展形成一个行业,为防范金融风险,保证民间融资行业可持续发展,引导民间资金更好地支持于实体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开展民间融资担保服务的指导思想
 
(一)依照国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及“金融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的文件精神,规范民间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行为,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民间金融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本意见宗旨是,利用民间闲散资金,打通企业快速融资通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搭建适合中小微企业点多面广特点的小型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建立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中介的服务机构,切实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安全、快速、高效、低成本的民间融资服务,弥补银行信贷的不足,缓解企业融资难。
 
(三)加强风险管理,实施行业监管,真正实现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在阳光下运作,为民间融资架设一道防火墙。
 
(四)投融资理财机构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合法、合规经营。
 
二、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行为
 
(五)远离非法集资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客户资金转入公司或法人个人帐户;
 
(六)接受出借方和借款方双方委托,理财机构不碰资金,借款方必须有特定的用款企业和项目,出借方和借款方“点对点”服务,资金来源与资金去向一一对应,借款人资金直接划拨用款企业,确保资金用于实体经济中;
 
(七)借款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八)不放高利贷,不暴力征收;
 
(九)严禁投融资理财机构把本公司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发售,并对客户资金承诺固定回报;
 
(十)禁止为关联企业提供民间融资担保;
 
(十一)不作虚假广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同业之间不得进行不正常竞争。
 
三、业务范围
 
(十三)为借款方提供资金信息,为出借方提供项目调查、风险评估等中介服务;
 
(十四)为出借方、借款方提供融资担保理财居间服务。
 
四、运作模式
 
(十五)接受出借方委托预约登记,办理委托事项;
 
(十六)接受借款方项目融资申请;
 
(十七)对融资项目进行专业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出具报告提交出资人审核;
 
(十八)签订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或公证;
 
(十九)进行保后监管,至本息结清办理解押。
 
五、风险控制
 
(二十)投融资理财机构注册资本如实到位,严禁抽逃;
 
(二十一)投融资理财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十二)建立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做好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和贷后跟踪管理,随时掌握用款企业动态;
 
(二十三)控制公司对接项目资金规模,对单个项目坚持小额、多笔、分散的风险原则,把风险调控在可控范围之内;
 
(二十四)对有资产抵押的企业,严格办理借贷双方资产抵押手续,防范终极风险;资产不足的引入专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增信,转移风险;
 
(二十五)投融资理财机构应当建立民间融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控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二十六)建立机构信用评级制度,提升机构信用水平,已运作一年以上的投融资理财机构,需经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取得信用评级;
 
(二十七)投融资理财机构应该按照《四川省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和备案。
 
六、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投融资理财机构民间融资居间服务费收取实行风险定价原则。尽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居间收费根据风险程度,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七、会员自律要求:民间融资与担保分会的会员要求合法、合规的挂牌经营,不搞恶性竞争,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八、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属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民间融资与担保分会。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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