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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民间融资发放通行证 利率不得超银行4倍

发布时间:2014/3/15 点击次数:281 打印 返回

 
      山东民间融资有望“阳光化”。记者今天从省金融办了解到,省政府刚刚出台《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民间融资发放“通行证”。《意见》提出,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省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   
     《意见》肯定了民间融资在缓解小微型企业融资难、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等方面的作用,并提出下一步将积极探索开展民间资本投资服务,畅通民间投资渠道,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   
     《意见》中说,将选择东营市、临沂市和省级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县(市)及民间融资活跃、积极承担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在总结试点经验、科学评估风险的基础上,适时适度扩大试点区域。   
       同时,我省将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合法途径集聚民间资本,参与省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流入实体经济。   
       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进入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   
       在防范风险基础上,我省将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社、典当行等机构数量,并鼓励已设立的机构增资扩股,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纳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组设立,引导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地方金融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另外,《意见》还为民间融资设定了三条“红线”: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融资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 信息来源:《大众日报》(记者 王爽 通讯员 王欣卉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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