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名义出借人不是真正的出借人,实际的出借人是担保公司或者某投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机构的担保公司或投资公司必须制定严格的业务流程以便控制贷款风险。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在成功办理担保物的权利登记手续之后才能放款给借款人。 很多公司内部存在严重的内部风险,在与担保人没有办理好担保手续的情况下,听信某个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个人保证向借款人放款,风险极大。一是业务部门负责人提供的保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担保,二是该负责人可能资产不足以担保。